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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构建和谐社会,要稳定社会关系,但目前医患纠纷数量日益庞大,严重威胁社会稳定。如卫生部党组书记、副部长高强在一次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全国医疗机构每年提供的医疗服务多达24亿人次,即使只有1%出现医患关系紧张,也会有2400万人次。”可见,医患纠纷的数量何其庞大,影响何其广泛。而在数量庞大的医患纠纷中,因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而引起的纠纷占相当大的比重。因此对患者知情同意权展开研究已不容回避。然而,我国目前理论研究只停留在介绍国外理论的层面上,使整个知情同意权领域的研究缺乏现实针对性和指导性,直接影响了患者知情同意权的立法质量和司法保护水平。知情同意权源自于《纽伦堡法典》,英文含义为"informed consent right",是指患者有权知晓自己的病情,并可以对医务人员所采取的医疗措施决定进行取舍权利。其实质是患者在实施自主权的基础上,向医疗方进行医疗服务授权委托的行为。我国在1994年9月1日实施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第33条中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其首次规定了我国的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但由于其在告知的情形、内容上的规定较模糊,可操作性不强,导致其落实的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在后续颁布的有关医事法律中,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执业医师法》、《侵权责任法》等都对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在法律适用上仍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如法律规定不统一、规定内容不完善等等。本文以介绍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一般理论为基础,结合美、日等发达国家的相关理论,对现行立法进行反思,对能够集中折射现实问题的司法判例作全面的、类型化的分析检讨,并在揭示问题的基础上,针对医方违反告知义务的判断标准与赔偿范围这两个核心问题提出初步的理论对策。文章主要包括四部分:第一章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概念予以界定,并通过其渊源、特征及性质详细论述知情同意权;第二章以两大法系为标准详细论述、比较了美国、英国与日本、韩国关于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从而为我国知情同意权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借鉴;第三章重点分析了我国现行立法对于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规定与存在的问题及对此项制度在我国实践中的运用情况进行分析,通过自我认识,进行完善;第四章以前三章作为基础,从知情同意权的内容、行使、权利实现及民事责任的认定及责任承担上来进一步对我国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的构架及完善提出建议,通过完善各项法律制度的规制作用,来推动我国的法制建设的进程。希望通过以上对医师告知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全面研究,能对我国进一步规范医师告知义务和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权的立法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