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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各种各样的经济形式越来越多的出现在经济交往过程中。同时各种合同形式也涌现出来,政府行政职能转变过程中出现的行政合同越来越多。虽然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均对行政合同进行了一定的规定,但是关于行政合同诉讼的立法依然不完善,由行政合同而产生的纠纷无法得到公平、公正、合法、合理的解决。纵观世界各国有关行政合同的法律规定,都有值得借鉴之处,但是根据我国具体国情,笔者认为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更适合我国国情。所以,本文主要对法国、德国、日本的行政合同诉讼理论与制度进行分析研究。法国的法官职能多元化制度细化了行政合同诉讼所产生的问题,由专项法官分别负责不同的领域,为顺利解决行政合同诉讼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德国的《联邦行政程序法》对行政合同相关内容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为解决行政合同诉讼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行政合同在行政法上的地位通过法律的明确规定得到了肯定,在发生相应纠纷时法院可以根据明文规定来解决而不是参照其他法律法规或者案例。日本行政法规定,在发生行政合同诉讼时,法院应当优先适用行政法相关法律,但是也可以利用民事法律对其进行补充,这种并用规则很好的弥补了行政法的不足。法国、德国、日本对于行政合同诉讼的规定,都有值得我国借鉴之处。综合我国行政合同诉讼存在的问题,建议首先进一步健全行政合同案件在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明确更多的行政合同具有可诉性;其次,转变行政合同诉讼的救济方向,将其由单向性结构调整为双向性结构,即赋予行政主体一定的起诉权和反诉权,而不是单纯限制公权力的行使,也要给予行政主体一定的权力来保障自身的合法利益。并且,法院在具体个案的审理中,还要审查行政相对人行为是否合法,以此保障行政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建议将调解机制明确纳入到行政合同诉讼之中,保护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节约司法资源。在理论上归纳行政合同诉讼的审理原则,除了适用行政法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外,也要适用行政合同诉讼特有的公益优先原则和法定优先原则。最后,还要丰富法院的裁决形式,完善其解决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