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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查阅权是一项基础性的权利,对于维护股东的其他权利而言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环境下,公司的治理越来越重视公司管理层管理的专业性和运作的高效性,因此,股东往往会聘请符合条件的职业经理人管理公司。这样一来,股东就不能直接参与公司具体的经营管理事务,而另一方面,公司的经营管理层即股东聘请的经理人却掌握了公司的大量重要信息,从而决定着公司的发展方向,这样就非常有可能发生公司的经营管理层利用获取信息的便利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都在其各自的公司法律中规定了股东查阅权的相关制度,并使其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得到得到改进和完善。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在第34条也规定了股东查阅权制度,但是该规定过于笼统和原则化,缺乏操作性,难以实现公司法保护股东查阅权的立法目的。本文对一则典型的股东查阅权纠纷案件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对案件中的争议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并提出了引入检查人选任请求权的建议。首先,介绍了一则股东查阅权纠纷案件的基本案情,并提出本案的四个争议焦点,分别是股东违反前置程序提起诉讼应如何处理、关于正当目的的界定及举证责任分配争议、股东是否有权查阅会计凭证、股东能否复制所要求查阅的资料。其次,就本案的争议焦点逐一进行了分析。其中第二部分对股东违反前置程序提起查阅权诉讼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得出了相关的结论;第三部分对何为正当目的以及正当目的的举证责任的分配进行了探讨并得出相关结论;第四部分对股东查阅会计凭证的争议进行了分析并得出相关结论;第五部分对股东能否复制所要求查阅的资料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得出相关结论。最后是对本案的一点思考,综合以上观点,并进行反思,提出我国应引入检查人选任请求权制度的建议,以达到完善股东查阅权制度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