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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抵押权的目的,在于确保债务的清偿,因此抵押权的实现是抵押权担保功能实现的最后环节,是抵押权最主要的效力,也是抵押权人最主要的权利。但由于我国现行担保制度的立法尚显粗糙,存在不少失当之处,影响了抵押担保制度功效的发挥,考虑到抵押权担保制度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以及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笔者选择了抵押权的实现作为论文题目,试从我国现行《担保法》的规定及法律实践的角度,对抵押权实现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将来完善我国的担保立法有所益处。本文共分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抵押权实现前提性问题解说,论述了抵押权的概念与性质及抵押权的设定与公示方法,对于抵押权的设定,我国法律以登记生效主义为主,登记对抗主义为辅。第二部分论述了抵押权实现的基本理论,抵押权实现的概念、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抵押权实现的方法,我国抵押权实现的模式,是司法保护主义下的当事人自救主义,指出我国抵押权实现的两种途径,协议方式和诉讼方式第三部分论述了抵押权实行的范围,包括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及抵押权所及的标的物的范围第四部分论述了抵押权实现的顺序。抵押权顺序的概念,国际立法的两种模式,顺序固定主义与顺序升进主义,抵押权顺序的处分、抵押权与普通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租赁权竞存时抵押权如何实现,应根据抵押权是否登记以及与其它权利设定的先后,确定实现顺序。第五部分论述了几种特殊抵押权的实现包括最高额抵押权的实现、共同抵押权的实现、浮动抵押权的实现。第六部分论述了抵押权实现制度中的缺陷及完善。三个方面的缺陷一是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不应作为抵押权实现的必要条件,应允许双方约定其它抵押权实现的条件,二是抵押权实现的成本太高,法律应允许抵押权人直接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不必经过冗长复杂的诉讼。三是应允许双方对折价、拍卖、变卖以外的其它抵押权的实现方式进行约定,如引入对强制管理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