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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当前,在中国的社会结构发生了根本性转变、社会经济转型的背景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成为重要的目标追求和价值取向。但当今的中国,有大量的人口仍在农村中居住生活,而中国社会现代化最重要的任务之一是农村的现代化,所以在我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乡村治理的法治化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制度课题。目前,司法机关主要以各派出法庭作为纽带,参与乡村治理。人民法庭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也是唯一连接国家与乡村社会的司法机构,直接面对广大的农村与农民,处在国家司法权力的末梢。但事实上,以乡村政府为主导是我国乡村治理的现状,乡村政府、乡村其他权力机构和乡村原生权威力量构成了乡村治理的主体,其中乡镇行政权力占据垄断地位。相对于行政权力而言,法院和司法在乡村治理进程中经常处于缺位状态,因此,推进乡村治理的法治化是基层人民法院面临的巨大挑战。 本研究通过描述H法庭参与乡村治理的现有制度设计及已经取得的成效,进而分析人民法庭参与乡村治理存在的问题,深入、理性地探究问题背后产生的原因,并根据问题和原因一一提出符合实际的相应对策,以期构建一个有效参与乡村治理并对乡村治理提出有益建设、对乡村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高效能司法机关,并为司法机关今后的司法改革以及相应的制度建设提供参考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