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决定公司重要事项的最高权力机关,它通过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表达公司的最终决策。在我国,旧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公司有关决议瑕疵的无效与撤销制度,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对股东大会决议瑕疵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且股东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挽救自身的损失,减少不公平股东大会决议给公司带来的负面影响。但是新《公司法》只是股东大会决议效力瑕疵救济制度的初步框架,相比德国、日本等国家的相关制度我国《公司法》尚存在很多不足,这为本文研究股东大会效力瑕疵这个课题提供了机遇。
本文主要是将我国立法与德国、日本、韩国等国家的商法理论对比分析之后,对影响股东大会决议效力的瑕疵事由进行了更深入的研究,力求在众多程序瑕疵和内容瑕疵中总结出抽象的、具有较强司法操作性的格式标准,这也是全文的主旨所在。最后,对我国股东大会决议效力瑕疵方面的立法提出了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