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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分工日益细化,伴随而来的是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日益密切。由于各种利益需求的不同,各主体之间的摩擦也逐渐升级,而且还具有复杂性和频繁性,形成了具有涉及范围较大和人数众多,频发和多发等特点的群体性纠纷事件。面对这些群体性纠纷事件,世界各国都在探究适合本国国情的纠纷解决机制,其中又以美国的集团诉讼,德国的团体诉讼、英国的代表诉讼、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选定当事人制度最为著名。我国自然也不例外,近几年的快速发展也导致群体性纠纷案件数量的不断上升和案件复杂程度的不断增加。在此种情况下,一方面是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在有关群体性纠纷的处理上明显不足,另一方面是我国在新形势下所面临的对解决群体性纠纷提出了更高的司法需求。 作为目前一种全新的群体性纠纷解决方式,示范诉讼通过对具有典型性的个案的先行审理,解决众多案件中共同的法律问题和事实行为,在后续审判中法官可以直接援引该判决对其他案件做出指导性审理或者直接促使当事人裁判外解决纷争和预防其他类似的群体性纠纷再次发生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本文一方面通过对国内外的关于示范诉讼制度的介绍,力求借鉴其研究成果,总结出示范诉讼概念、特征和功能价值,了解目前在示范诉讼领域的学界研究、立法和司法实践情况,另一方面,理论联系实际,面对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在处理纷繁复杂的群体性纠纷时所遭遇的瓶颈,总结出示范诉讼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提出具体的构建措施。本文即是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示范诉讼制度进行系统探讨的初步尝试,以期为我国示范诉讼制度理论的发展贡献一点绵薄之力。 全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外,正文的内容共分为四个章节: 第一章是示范诉讼的概述,在本章中,笔者系统的对示范诉讼的概念、特征、类型以及功能价值进行了介绍,并总结出示范诉讼制度与判例指导制度、指导性案例和与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不同,其目的就在于探究示范诉讼制度的基本概念,揭示示范诉讼制度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不同以及优势所在,为之后的具体论证提供前提。 第二章是对示范诉讼制度在域外的考察及评述。在这一章中,笔者大致介绍了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关于运用示范诉讼制度处理群体性纠纷时的情况。其中又以英国、美国和德国的示范诉讼制度最为著名,分别对这三个国家的示范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立法原因、制度构建等方面进行介绍和评述。比较三者的优势与劣势,并通过综合衡量,得出德国的示范诉讼制度略胜一筹,为后文示范诉讼制度在我国的构建提供借鉴,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第三章是分析我国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面临的现状以及对此采取的相应对策。本章从我国现实司法实践中入手,探讨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在我国的运行现状,重点突出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发展现状和所处的困境,从代表人诉讼制度在解决群体性纠纷时的不足和我国司法现实需要两个方面分析了我国构建示范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再从我国司法实践中已有示范诉讼制度的运用,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提出我国构建该制度的可行性。 第四章是示范诉讼制度在我国的具体构建。通过对前三章的系统介绍和归纳,分别在示范诉讼的启动、示范诉讼的公告、案件的模式选择和审理、既判力的扩张等几个方面提出示范诉讼制度在我国的具体构建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