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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担保方式,应收账款质押因反映了当代物权法以利用为中心的价值趋向,在现代经济社会中越来越凸显其重要作用。200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这一担保物权给予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也随后出台《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加以配套使用。这为实践中早已开展此项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也为苦于融资无门的中小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但是,我国的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相对落后,存在诸多不足,急需完善。特别是应收账款质权公示问题尤为严重,而国内又鲜有对其公示问题进行专题研究,而这一问题是否完善,直接关乎应收账款质权这一新兴的融资方式能不能充分发挥它应有的作用。本文从物权的角度分析研究应收账款质权公示制度,并针对我国应收账款质权公示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完善的设想,以期对我国应收账款质权公示的理论和实践有所助益。本文第一章应收账款质押的界定主要阐述了应收账款作为权利质权标的合理性,通过分析应收账款的性质、特点,比较应收账款质权与债权转让及保理的不同,进一步从理论上理解应收账款作为权利质权的独立性,并从其能否公示分析物权法纳入的依据及意义。本文第二章我国应收账款质权公示的缺陷从我国应收账款质权公示的必要性,指出我国应收账款质权现有公示(登记)制度中存在的不足,特别是登记机关和登记效力存在的问题应给予充分的重视。本文第三章应收账款质权的公示方法在分析物权公示方法的基础上,通过对世界上几种应收账款质权的公示模式的比较和评析,指出我国应收账款质权应采用登记的公示方法,而且应为其配套相关的制度。本文第四章应收账款质权公示的效力通过物权公示效力中登记生效与登记对抗的优劣对比,结合我国的实际,认为我国应收账款质权公示效力的形式应采用登记对抗比较合理和恰当。本文第五章我国应收账款质权公示的完善,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应收账款质权公示的上述不足,提出完善的建议,如建立统一登记机关、单方申请、形式审查等等,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物权法中登记的效力模式建议采用以登记生效为主,以登记对抗为例外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