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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意义上的城市规划应当源于工业革命带来的一系列城市发展需求和城市问题的解决诉求。从城镇化率角度而言自改革开放起近40年间中国完成了英国近百年的城镇化历史进程,人口及土地的快速城镇化进程给现今中国遗留诸多城市问题,而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与市场经济活力的爆发也同时考验着政府行政能力。城市规划是通过对土地以及空间使用的安排为手段,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共政策。在社会背景的转变下,城市规划工作的主要内容也由计划经济时代,指导大规模开发建设的蓝图式规划,转向以解决城市问题为导向的对城市社会资源的再次分配,因此城市规划变更问题成为我国目前城市规划面临的突出问题。在此背景下,伴随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成熟,城市规划行政代表的公权力与市民产权[1]代表的私权力之间不断产生矛盾和争议。本文立足城市空间的社会法律视角和规划管理的行政程序视角以能源型邻避设施规划变更为焦点,通过对能源型邻避设施项目从立项到规划变更结果全过程的把握,分析能源型邻避设施规划变更诉求产生的原因,在此诉求下公众与政府博弈的过程,以及最终规划变更决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本文以多个实际案例为例证探讨了能源型邻避设施规划变更中存在的问题,得出以下三点结论:首先,认为是规划编制技术层面,设施与用地的失配造成能源型邻避设施规划变更事实的模糊;其次,认为在规划实施过程中,缺少法定公众参与程序是造成公众与政府博弈过程艰辛并且低效的重要原因;第三,认为正式由于《城乡规划法》法律框架内无论是出于实体规定还是程序约束,都无法准确提供适用于能源型邻避设施规划变更的法律依据,是造成政府公信力的下降的重要原因。文章分别从提高政府公信力、保护居民财产权和决策获得社会共识三个视角,对能源型邻避设施规划变更的程序进行优化:应当以完善能源型邻避设施规划变更的启动程序,作为提高政府公信力的制度建设;应当以规范并确立规划变更诉求下的公众参与程序,作为保护公众财产权的重要手段;应当以建立健全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作为取得全社会共识的必要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