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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e租宝因涉嫌非法集资诈骗而被相关部门调查并暂停日常业务。2016年12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集资诈骗罪向钰诚控股集团及被告人丁宁等多人提起诉讼。经过审判,钰诚公司和相关个人受到了法律的制裁。e租宝案件的发生不仅损害了在e租宝平台进行投资的投资人的利益,还对P2P(Peer-to-Peer)网络借贷市场造成不利的影响,更影响到了国家金融业的稳定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产生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我国P2P网络借贷市场准入制度的不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缺失。我国对于P2P网络借贷市场准入制度的内容和相关立法并不完善,零散的政策规定不能解决P2P网贷市场上出现的问题。本文通过吸取国外先进经验,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运用博弈论的分析方法,对我国P2P网络借贷市场准入制度的若干问题进行分析。首先,本文研究了有关P2P网络借贷准入制度博弈分析的基本理论,并分析我国P2P网络借贷准入制度的现状,通过国内现有制度的分析和具体事例的分析,总结出我国P2P网络借贷准入制度存在的不足。即存在注册问题、担保问题和信用问题三个方面。本文着重对这三方面进行研究。其次,针对P2P网络借贷市场准入制度包含三方面问题进行博弈分析,先后建立博弈模型对注册问题、担保问题和信用问题进行分析。得出我国P2P网络借贷准入制度需要进一步的结论,并提出相关制度建设的建议。即建立注册评价制度、机构担保审查制度和信用评价制度。在各制度的约束下,P2P平台最终选择的策略也是市场最优、效率最优和最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的策略。从而确认所讨论的三种制度是科学有效的,我国应通过立法程序确认P2P网贷市场准入制度包含这三方面。最后,本文通过对e租宝案例进行分析,证明博弈分析得出结论的实用性和科学性,能够有效解决P2P网络借贷中发生的问题,并根据研究成果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文章主要研究结论:(1)建立注册评价制度。建立P2P网络借贷的注册评价制度,对于在银监会注册登记的P2P平台,银监会及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对于申请注册的P2P平台进行注册内容评价。银监会认可的平台准许进入借贷市场,并接受监管。不符合注册登记标准的P2P平台不允许进入市场。(2)建立担保机构审查制度。进入P2P网络借贷市场的平台必须保证其与合规第三方担保机构合作,以担保合同保障P2P平台的项目和产品。在发生违约或其他可能造成损失的问题时,由担保公司进行赔付。P2P平台必须“去担保化”。(3)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对于进入P2P网络借贷市场的平台,需要向银监会及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提交机构信用报告。相关部门通过信用审查和评定来确认是否允许P2P平台进入借贷市场经营。同时,市场内的P2P平台需要定期向监管部门提交征信报告,一旦发生信用违约问题,监管部门应采取相应的处理和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