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企业与社会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一方面构建和谐社会,发展循环经济,需要企业的全面参与与支持;另一方面,企业存在于社会之中,企业的和谐有赖于社会和谐的环境。企业作为自然资源的最大使用者及各种废弃物的排放者,理应在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中作出贡献,但事实上却恰恰相反,部分企业不但未就保护环境作出贡献,反而成为污染环境的罪魁祸首。因此,加强对企业行为的法律约束,对企业应承担的环境责任进行立法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拟通过对企业环境责任的内涵、发达国家就企业环境责任的立法和实施概况等问题进行研究,以期为构建和完善我国企业环境责任立法提供基本思路。首先,本文对企业社会责任做了简单介绍,指出企业环境责任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环境侵害结果的特殊性、复杂性,企业环境法律责任并不随企业的终止而立即消灭,由此得出企业环境责任具有义务的延伸性、可实施性和法定性三个特点。其次,虽然我国目前尚未对企业环境责任进行专门立法,但我国的环保基本法、单行法以及其它部门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都对企业应承担环境责任进行了或多或少的规定。通过分析我国的立法现状,归纳出我国企业环境责任立法尚存在以下问题:立法过于原则、抽象,缺乏可操作性;立法过于分散、凌乱,缺乏体系完整性。另外,立法目的过于强调经济发展,忽视了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接着,就企业环境责任的立法和实施走在世界前列的美国、德国、日本的企业环境责任的发展和实践进行了比较分析,得出循环经济模式是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的最佳模式选择,落实企业的环境责任,必须延伸生产者责任,然后通过制定完备的法律法规保障企业在实践中承担环境责任。最后,提出了初步完善我国企业环境责任立法的建议。立法需要更新理念,即以生态文明理念统摄整个立法的全过程,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和谐统一;立法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作为指导,明确价值取向,实现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还要科学规划立法,形成完备的立法体系,着力将企业环境责任的承担推向实践层面。除此之外,企业环境责任立法还要建立健全促使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的相关法律制度,这样企业的环境责任才能得到真正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