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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资产证券化相对于传统的专利权融资方式而言,是一种全新的专利权融资途径,专利权人,即专利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将专利资产转移到SPV(特殊目的机构)构成“真实销售”,其应承担相应的瑕疵担保义务。在我国当前并无专利证券化的针对性法律法规下,根据证券化流程和专利权的特殊性分析,在专利证券化领域中,发起人瑕疵担保义务范围的界定标准、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等法律问题在现存法律法规中均无明确规定,其诸多问题是独特的。故,现时在我国,发起人承担瑕疵担保义务的法律依据存在的问题有:第一关于未来收益权的让与(即未来债权的让与)、专利权许可或转让以及有价证券转让,这些转让人的瑕疵担保适用依据存在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第二、理论界对专利资产证券化中的瑕疵担保制度研究主要在权利瑕疵担保上,且论述也不全面和系统,深入研究的甚少,由于证券化涉及的主体较多,且之间的法律关系复杂,对于发起人的瑕疵担保范围难以界定;第三、专利法第47条学界有认为是排除了瑕疵担保制度的适用。笔者试图从发起人承担着双重的瑕疵担保义务(对特殊目的机构,即受让人,承担未来收益权转让的权利瑕疵担保,也对专利权的被许可人和特殊目的机构承担专利相关的双重瑕疵担保,包括物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和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出发,撰写该文论述上述问题,试以提出建议,希望能够促进我过专利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同时有利于完善我国瑕疵担保制度。本文可分为四章:第一章绪论,对发起人瑕疵担保义务现状研究和涉及主要问题做简要概述。第二章是发起人瑕疵担保义务的相关理论分析,由于资产证券化的复杂性,对瑕疵担保和资产证券化理论的简要分析,对该证券化程序和载体的分析,有助于理解证券化中瑕疵的担保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第三章对我国专利资产证券化中发起人的瑕疵担保义务的研究现状作简要分析和对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所论述,学界对资产证券化中涉及的瑕疵担保问题少有研究,故现状简单,而问题多多,笔者对关键的三个问题进行重点论述和分析。第四章是关于发起人瑕疵担保制义务的构建,是对问题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解决存在的问题,是本文撰写的意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