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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中的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学界称之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顾名思义,这是一项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有权机关将被宣判有罪的未成年人的相关判决、犯罪情况等信息进行封闭保存,除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或相关单位依法查询外不得对外公开,把社会影响控制到一定范围的制度。之后的相关司法解释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制度也作出了具体地规定,这就意味着我国少年司法水平有了进一步提升。然而,制度本身的内容还存在可行性不高、原则性太强、法律支撑体系尚不完善等问题。本文利用图表法、比较法、归纳总结法针对学界关于犯罪记录封存概念的诸多解读进行分析研究,并基于此探究分析适用于我国现状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紧接着,把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同前科消灭制度实施对比,针对二者的异同和联系展开分析,以从中得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特点,从而判断与解读在现实与法律中我国建立此项制度的深远影响与价值。为了促使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作用得以充分发挥出来,完善我国法律体系,本文以制度的程序设计、适用条件以及配套措施为着眼点,并给出相应的改进建议。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能确保宽容性和原则性实现统一的人权思想中的重要一环,是我国在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过程中的关键内容。这就要求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构建需要长效机制,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利用谅解、包容的信念使未成年人对自己、对社会形成新的认识,有效确保未成年犯罪人可以凭借着“平等”的身份与社会相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