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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研究课题是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引论部分,作者分析了适用于人文科学的“剧情”研究法和适用于自然科学的“要素”研究法的不同特点。指出:作为人文科学课题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问题只能采取体现人认识能力盖然性的“剧情”法来进行研究。 概念辨析部分首先对“证明”、“标准”两个概念在古今中外的含义进行了阐述。其次,在介绍国内各个民事诉讼法学者对证明标准所下定义的基础上,分析了各家所下概念的优点和不足,并对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特征进行了阐述。作者认为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定义是:它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诉讼当事人向法院举证、质证以求证明其诉讼请求为“真”的前提下,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及其证论情况使法官或案件事实审理者认为,该方的请求比他方请求更为真实可信所要达到的心证程度或要求。 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史论部分,首先描述了中国古代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历史发展脉络;然后,从法哲学和法史学等角度对中国古代神判证明标准较早消亡,以及“儒家礼法”证明标准最终确立的历史现象进行了理论上的分析和论述。其次,以西方古代史中的古希腊时期和中世纪基督教时期为重点,介绍了西方古代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发展变化的历程。通过分析研究,得出西方古代证明标准的特点是:①早期神判证明标准盛行;②体现人类理性的“原始”盖然性证明标准较早出现;③中世纪的证明标准是受到基督教义深远影响的法定证明制度。最后通过对中、西方古代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发展历史的比较得出结论:在两个古代文明中,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发展轨迹表明了人类对事物的认识就是一部理性同信仰、迷信斗争的历史;也是一部人类对事物的认识不断从比较荒谬(认识的正确盖然性很低)走向比较不荒谬(认识的正确盖然性相对逐渐提高)的过程。 对近现代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模式的论述部分,笔者主要对现今世界上影响较大的英美法系“盖然性占优势”标准、大陆法系的“高度盖然性”标准、前苏联和我国的“客观真实”证明标准分别做了介绍。另外,在背景部分,对西方前资本主义时期的现代盖然性证明标准的萌芽情况也做了简单的介绍。 对我国现行“客观真实”证明标准的质疑论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古人说:“不破不立”。本部分欲在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问题上有所“破”,有所“立”。在“破”的方面,从举证、质证、认证。民事诉讼模式改革的目标。诉讼经济效率论、诉讼价值的多元化。民事诉讼的实践、真理论和认识论、概率学等九个角度对“客观真实”证明标准的合理性进行了质疑,全面论证了该证明标准在理论上的偏颇狭隘性和实践上的不可行性。从而得出结论:我国现行“客观真实”证明标准(有的学者也称为“实事求是”证明标准)在理论上是不完善的,在司法实践中是不具备可操作性的,急待修正。在“立”的方面,笔者根据民事案件性质的不同,将应适用于我国民事诉讼的盖然性证明标准具体分为:适用于一般民事、经济案件的“盖然性占优势”证明标准、适用于特殊侵权案件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和适用于家事案件的更高程度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三个等级。并且从诉讼法、实体法等方面进行了论证。 经过上述的论证,本文的结论是:民事诉讼的任务不是揭示物理世界的各种状态,而是要将各种零碎的、模糊的、杂乱无章的案件证据和记述综合起来人为地“浇铸”成新的、最具合理解释性的样态。因而,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问题也就只能定性为:它是一种对案情进行最合理解释的标准而非探求案件“客观真实”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