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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5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民法总则》提出临时监护的概念,确立了我国临时监护的基本法律制度。所谓临时监护制度是指被监护人在无人监护或监护人监护不力等情况下,由法律规定的主体在一定期间内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护的民事法律制度。《民法总则》第31条规定,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时,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和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第36条规定,撤销监护人资格后,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这些规定是对监护制度的创新和发展,是加强被监护人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制度保障。但是,我国《民法总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临时监护主体的次序、责任、临时监护期间、临时监护的措施等做出具体规定,所规定的临时监护主体也不尽合适、不够全面,临时监护制度可操作性不强。临时监护制度作为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全新法律制度需要从理论和实践上做进一步研究与探索。本论题研究首先阐述了临时监护的基本概念、临时监护与监护的关系以及临时监护的类型,这是我们构建临时监护制度的逻辑起点和理论前提。监护权趋于公法化、被监护人利益最大化、权利保障以及权力制约等共同构成我国临时监护制度的理论基础。临时监护制度的发展及现实需求表明其具有历史必然性。域外主要国家类似于我国临时监护制度的成功经验,如对被监护人尤其是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体系化、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公法化、社会参与程度高等值得我们学习。针对我国临时监护制度的不足,论文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对临时监护主体进行规定,明确临时监护主体的范围、顺序和条件;明确临时监护人的权责及临时监护期间,确保临时监护人在监护期间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加强临时监护制度与监护制度的衔接,确保被监护人利益最大化;提高临时监护的社会参与程度,明确国家监护兜底责任,加强对临时监护的监督,形成被对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全方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