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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拟对行政垄断的相关内容作法理上的探讨,以尽绵力于中国的法制建设和经济建设。
本文将行政垄断界定为:行政权力行使者,违反法律,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排斥或妨碍市场竞争,侵害正常市场经济竞争关系的行为。
本文对行政垄断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并对行政垄断按照行政法的观点进行分类和具体分析。依据不同的标准将行政垄断分为地区封锁,部门垄断,强制交易,强制联合限制竞争;抽象行政垄断和具体行政垄断;作为的行政垄断与不作为的行政垄断。
本文对现行反行政垄断措施的不足进行了较深入的分析,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并提出了一些较有新意的解决措施和框架构想。建立专门的执行机构,严格追究行政垄断实施者的法律责任,赋予其对行政垄断实施禁令权。赋予反垄断执行机构类公诉人地位,依职权主动针对垄断(含行政垄断)行为提出诉讼。与国际接轨,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和司法审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