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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刑社会化的发展及趋势来看,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许多西方国家为避免自由刑的执行导致犯罪人与社会的不适应,纷纷实施了有利于犯罪人改造的行刑社会化措施,如改良行刑机构的结构,创设狱外工作制度,采用归假制以及实行周末监禁或半周末监禁等,体现了行刑文明化和社会化的趋势。新中国政权监狱除了略受苏联劳改模式的影响,主要经历了一个名之为“劳动改造罪犯”的本土化实践过程。随着改革开放以后开放程度不断扩大,传统封闭式监狱与现代开放的社会生活的距离逐渐拉大。为此,我国在刑事执行的社会化上也进行了多种形式的探讨,并且取得了一些切实可行的经验。但总体来说,刑罚的发展仍处于主要采用监禁刑的阶段,刑罚的执行并没能完全达到行刑的预期目的。当前行刑面临的几个主要问题是:复归理想与复归效果的矛盾;封闭的监狱与开放的社会的矛盾;监狱目标和监狱经济的矛盾。所谓行刑社会化,笔者认为应该是指国家刑罚执行机关在行刑过程中,依据法<WP=3>律的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在社会力量的支持和协助下,采取扩大罪犯与外部社会进行接触等各种有效措施,减少罪犯意识、行为和能力等方面与正常社会之间的差距,使其顺利回归社会。其价值体现在:行刑社会化是我国行刑运行机制改革的重要发展趋势之一;是克服罪犯“监狱化”的主要手段之一;是增强对罪犯改造激励效果的有效方法之一;有利于提高监狱行刑的经济水平。在探索推进我国行刑社会化的实践过程中,我们应积极借鉴西方国家一些先进的制度和经验,结合中国国情,在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首先,应逐步推行罪犯调查分类制度,建立警戒程度不等的监狱。监狱应该充分掌握罪犯的个人情况、警方的材料、法官量刑的理由和罪犯现实的服刑表现,对罪犯进行风险评估以确定戒备度的分类和所应享有的处遇。这既有利于对服刑者因人制宜,对症下药,也有利于将国家有限的刑罚资源合理配置。罪犯调查分类制度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分类机构、犯人调查与分类处遇。其次,应逐步建立多层次渐进式的刑释制度。即把判决上宣告的刑期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完全监禁阶段。第二阶段:半自由监禁。期间可采取劳动释放制、学习释放式、归假制、周末拘禁制。第三阶段:假释。第三,逐步建立社区矫正体系,推行社区矫正制度。在社区利用社会资源对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在社区服刑的罪犯进行监督改造,并对刑释人员进行帮教。建成以后的社区矫正体系应该和我国目前的监狱行刑系统都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一起构成国家统一的刑事执行体系。 笔者认为,从我国目前实际出发,应加强行刑社会化的立法和司法完善。首先,应该直面行刑立法滞后和刑罚执行“令出多门”、“分而治之”的弊端,进行统一的刑事执行立法。同时,结合我国现行的刑事司法组织体系,逐步建立专门、统一、完全的刑事执行、行刑司法体系。刑事执行体系既应包括监狱系统的执行监禁刑为<WP=4>主的刑罚机构,还应包括社会矫正体系,后者的主要职能是对在社区服刑的缓刑、假释等人员进行监督改造并对其帮教。因此,笔者建议,可以考虑由司法部统一管理和监督全国的刑事执行工作。 其次,在审判实践中控制适用自由刑,在行刑过程中体现社会化原则。应打破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封闭型刑罚体系和法定刑结构,扩大财产刑和资格刑的适用范围,增设自由刑的替代性执行方法,如限制和完善短期自由刑、大量采用缓刑、改进管制刑、完善罚金刑等。与此同时,要改变传统自由刑的行刑方式,实行开放式处遇制度,增强罪犯回归社会的心理准备与适应能力。应该进一步加大行刑调控的力度;采取渐进式处遇方式,积极探索推行现代化矫正制度;充分依靠社会力量,强化出狱人员的社会矫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