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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诚勿扰"案的二审判决结果引发了各界的广泛讨论,之所以引起争议是因为该案判决书中直接写明"反向混淆"概念。"反向混淆"具有可诉性最早是在美国的判例中得到承认,同样存在先后两个商标使用者,然而与传统正向混淆不同的是,由于被告具有强大经济实力去进行推广和宣传,致使消费者通常会误以为在先商标权利人的商品来自于在后使用人。反向混淆起初并未纳入法律保护,随着该类案件数量逐渐增多,美国各界开始重视反向混淆的危害性,越来越多的法院认为反向混淆具有禁止的必要性。我们应该认识到以何种态度对待反向混淆的侵权问题根本上取决于对商标取得制度的考量,美国采取商标使用制度而中国采取商标注册制度,因此对商标"反向混淆"问题的解决路径和处理方式也各有不同。本文梳理了美国司法判例以及其认定反向混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并试图从反向混淆行为特征出发,分析和借鉴美国的实践经验,为我国反向混淆纠纷的解决机制提出建议。文章共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商标反向混淆的概念,该部分主要包含反向混淆的含义、由来、特点,介绍了反向混淆理念在中美两国的发展,并提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此说明了规制反向混淆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第二部分为商标注册与取得制度下反向混淆制度如何表现,这也是该篇文章的创新之处。主要介绍了中美两国的商标取得制度,分析反向混淆在两种制度下存在的原因。现行商标法为了防止商标注册的扩张使用,增加了一些限制性规定,成为在后商标可主张的抗辩事由。第三部分讨论商标反向混淆侵权责任认定的标准,主要是通过美国的判例总结出认定反向混淆侵权需要的几个关键因素,重点论述了 Polaroid标准及其修改和补充,对我国反向混淆侵权认定的完善提供借鉴。第四部分是对未来如何构建问题解决机制的修改建议。主要涉及如何完善商标注册制度以及如何在我国立法中对于反向混淆概念进行规定。考虑到法律的稳定性,笔者给出了较为保守的但是比较贴合实际情况的建议。第五部分是结论。对于前面的各个部分进行简单总结论述,我国应该将反向混淆理论纳入到法律规定当中,以消除目前法院审判依据的混乱。禁止反向混淆是反制大企业利用规模、资金、市场、品牌等优势强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重要方式之一,之所以严格约束大企业的行为事实上也是对我国注册商标制度的有力维护。虽然我国现有注册制度下存在抢注现象、对未使用商标提供过渡保护等问题,但是仍应该坚持商标注册制度,并进一步完善商标使用的相关规定,这样才能使商标制度发挥更大的作用,更是禁止反向混淆的有力依据。本文为此尝试提出反向混淆构成要件"本土化"的构想,希望能够对我国商标侵权新类型研究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