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由于国际税收分配关系涉及跨国纳税人的居住国、跨国所得来源地国和跨国纳税人三方主体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因此在解决由这类税收关系而产生的国际税收争议中,不仅要尊重国家的税收主权和税收利益,也要同时考虑到跨国纳税者的合法权益。在晚近发展起来的国际税收仲裁中,早期的双边税收协定、欧盟《仲裁公约》、以及近几年ICC,IFA和OECD国际组织相继发布的税收仲裁规则都赋予了纳税人不同程度的法律地位。但是,它们对纳税人地位的规定并不能实现所预期的目标,也无法实质性地改进对跨国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一方面在双边税收协定和欧盟《仲裁公约》中,只是赋予了纳税人有限的权利,没有赋予纳税人实质性的参与权,并且该仲裁条款赋予纳税人的有限权利也不能得到很好的实现;另一方面在国际组织发布的仲裁规则中,某些规定赋予了纳税人过多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对仲裁程序的控制,超出了国家所能接受的范围,不利于各国在制定双边税收协定仲裁条款时接受。因此在国际税收仲裁中,有关纳税人地位的规定不但不能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缔约国主管当局对仲裁程序的控制。理论上讲,在现有的国际税收仲裁中引入仲裁第三人制度,确立纳税人第三人地位,合理限定纳税人的权利范围,既能保证纳税人能够通过仲裁捍卫自己的正当权利,又不至于给缔约国税收主权造成太大损害和负面影响。并且在目前国际税收环境下也是可行的。本文最后建议将仲裁条款引入我国双边税收协定中,以弥补我国单一的税收协定争议解决机制的缺陷,更加公平有效地解决我国涉外税收争议,更好地保障我国跨国投资者的经济利益。此外,在该仲裁条款中也应确立纳税人仲裁第三人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