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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它发达国家相比较而言,我国刑事法律法规中关于司法鉴定制度及鉴定结论的规定很少,而且可操作性差。但是,实践中存在着许多苛待解决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司法公正的实现,目前,鉴定结论作为我国法定证据的一种独立种类,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影响越来越大,诉讼活动越来越多地依赖鉴定人(专家)特有的专门知识、经验技能和判断能力去发现真相。然而法律又担心过分依赖鉴定结论,则会出现鉴定人(专家)代替事实审理者认定案件事实的危险。因此,构建科学、合理的有关鉴定的程序性规则,通过一定的程序来避免其弊端,成为现代立法、司法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以基本概念为研究的逻辑起点,将鉴定结论主体、质证、认证制度的架构作为进路,在借鉴和吸收英美和大陆法系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鉴定结论的程序进行改造和整合,以期从程序方面保证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正确发挥其证据作用,为司法鉴定的立法和诉讼法的修改提供建设性意见。
本文共分三章:
第一章主要介绍鉴定结论的概念、特征、证据属性及价值和实质等基本理论,对当前刑事诉讼中有关鉴定结论的法律规定和主流观点进行梳理;
第二章通过中外法律的相关规定的对比,对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关于鉴定结论的几个主要因素进行了理论的比较和分析;
第三章通过我国司法实践,指出现存的问题并分析其缘由;
第四章结合鉴定结论的理论基础,提出本人对有关问题的解决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