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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2年我国制定《物权法》时,学界对于让与担保成文化的问题就展开了讨论,但是在《物权法》中并没有关于让与担保制度的相关规定。随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在2015年9月1日颁布施行,该规定的第二十四条为让与担保的适用提供了参考性的依据,但是它并不能解决让与担保所带来的全部问题,该条文也只是为让与担保制度的存在提供了空间。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让与担保的案例层出不穷,为了解决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在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公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以下简称为《九民纪要》)的方式,提出了关于让与担保案件的处理思路,但是让与担保绝不能仅仅停留于此,而是应当在法律层面寻求存在的空间。本文将从这四个部分进行分析研究。第一部分是通过对让与担保发展现状及概念的分析,指出法学界对于让与担保这一制度的不同界定,明确笔者的观点,并且通过阐述让与担保自身的特征来肯定让与担保制度存在的必要性。第二部分是介绍了我国让与担保制度的必要性,肯定了让与担保制度顺应了当代经济发展的需求;此外,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让与担保案件的不同认识及不同的处理,导致同案不同判,司法认识的混乱,虽然《九民纪要》公布了关于此类案件的处理思路,但是其性质只是会议纪要,无法作为法院判决案件的法律援引,所以我国构建让与担保制度由其必要性。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在理论上,我国构建让与担保制度所面临的困境,即立法模式选择的困境、让与担保性质和公示方法的困境并且详细介绍了学界关于不同学说的主要观点,通过这些观点的分析,找出适应我国发展的路径。第四部分介绍了让与担保制度的构建,文章首先明晰了我国让与担保制度构建的路径选择,对上述面临的困境问题提出解决建议。其次又从让与担保的几个关键性问题出发,提出了自己的立法建议。本文针对让与担保所进行的创造性研究成果主要有两点:第一,对《九民纪要》第71条进行了细致的分析,指出其适用上的局限性,认为我国让与担保制度仍需要有法律的规定,而且根据其性质的选择,认为应该将其规定在物权编中。第二,认为让与担保的法律构成学说应当是担保权构成说的期待权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