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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抢夺罪,属于侵犯财产罪中的一项罪名,从犯罪构成的形态分析,抢夺罪介于盗窃罪与抢劫罪之间,与这两项罪名比较相近。近些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抢夺罪作为一种直接侵害公民财产权利的犯罪,数量呈现高发的态势,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作为当前常见的侵犯财产型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往往由于对抢夺罪内涵和外延的理解存在偏差,对抢夺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问题出现较大的争议,甚至导致误判现象。本文拟从抢夺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入手,进一步学习和探讨抢夺罪的内涵,对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二款和第二百六十九条的理解以及司法认定展开思考和初步分析,并浅析抢夺罪与抢劫罪、聚众哄抢罪、寻衅滋事罪等相似罪名之间的区别和界限,以期对法律实务在处理抢夺案件时有所帮助。本文主要由“抢夺罪的基本理论”、“抢夺罪的犯罪构成”、“抢夺罪的转化研究”和“抢夺罪与相关犯罪的司法认定”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从抢夺罪的基本理论入手,简述我国刑法典中关于抢夺罪条款的立法演变过程,对照79刑法和97刑法相关规定的差异,以及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相关法律规定的异同,简要分析抢夺罪的概念、特征,并通过对比79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一百五十二条与97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分析两个刑法典的立法特点与抢夺罪相关的刑罚设置不同,阐明抢夺罪的有关基础理论。第二部分主要分析研究了抢夺罪的犯罪构成,分析研究抢夺罪的客体特征、客观特征、主体特征和主观特征,初步阐明抢夺罪的有关犯罪构成理论,并通过对犯罪构成要件有关问题的初步分析研究,进一步明确抢夺罪的相关司法认定标准。第三部分对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二款和的理解与第二百六十九条的理解和司法认定进行分析研究,对比有关学者的不同见解,辨析“凶器”、“携带”、“暴力”、“以暴力相威胁”、“当场”等关键词语的内涵与外延,结合相关司法实践和案例,针对携带凶器实施抢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抢夺罪证,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采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抵抗等行为,进行粗浅界定和简要分析法律适用,进一步明晰相关法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的有关理论。第四部分主要针对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容易与抢夺罪混淆的三个罪名,通过对典型案例分析研究,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不同、犯罪客体要件不完全相同、客观要件表现不同和对财物的数额要求不同等方面区分抢夺罪和抢劫罪;从是否具备事先商讨、事先计划的共同犯意和刑事责任承担的主体差异上区分抢夺罪与聚众哄抢罪;从侵害客体不同、具体行为表现形式的差异和犯罪主观方面的差异,区分抢夺罪与寻衅滋事罪,进行简要分析比对和粗浅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