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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作证制度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证据制度的组成部分。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一种,对于案件事实的发现、诉讼进程的推进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而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将证人作证定义为一种法定义务,这本是无可厚非的,公民理应对社会负有这样的义务。然而,当证人与受法律追究的罪犯有着很亲密的亲属关系的时候,亲属证人作证还是一种法定义务是否恰当呢。事实上,不管是古代还是现代,亲属证人都是区别于一般证人的存在。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规定罪犯亲属不得指控罪犯,违者将受到惩罚。到了现代社会,亲属拒证权作为一种权利,赋予亲属证人拒绝作证的权利。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都早已构建了亲属拒证权制度,而我国的亲属拒证权制度在建国初期的立法中被舍弃。直到2012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明确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该规定赋予了亲属证人不被强制出庭作证的特权。可以说是体现了亲属拒证权的理念,但是距离完善的亲属拒证权制度还很遥远。构建完善的亲属拒证权制度是非常必要的。首先,从保障公民私权利的角度出发。我们国家一直以来都是国家利益高于集体利益,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过分的强调个人利益的牺牲,实际上是不正常的表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应当是将个体利益最小化的,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个体利益的地位应当取得平衡,在一定程度上重视个体权利的保护,这也是尊重人权,以人为本的体现。亲属拒证权制度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在刑事诉讼中,公权力做出一些让步,一定意义上尊重和保障了犯罪分子和其亲属证人的人权。其次,从公权力的角度出发。在实践中,强制亲属证人作证的成本高,可信度低,作伪证的机会增高,这实际上是对公权力的一种考验和挑战。既然强制亲属证人作证破坏了罪犯与亲属证人的亲情,破坏了其家庭的健康和谐,也破坏了社会的亲情伦理道德,反过来降低了公权力的权威,对案件事实的查明不一定起到正面作用,进而影响整个诉讼的进程和结果的公正性。因此,就算是从公权力角度出发,为了更好的维护国家利益,也应当构建亲属拒证权制度。因此,不管是从私权利的保护还是公权力的维护,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赋予亲属证人拒证权是很有必要的。本文从纵向和横向来分析考察我国完善亲属拒证权的必要性。首先,从纵向上回顾分析了我国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对亲亲相隐制度存在的基础,亲亲相隐制度的具体内容及其在历史上的继承发展情况作了比较详细的分析。从而可以总结出亲亲相隐制度在当下存在的合理性,以及对现在构建亲属拒证权制度的启示。其次,从横向上分析了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亲属拒证权制度,尽管不同法系,不同国情之下,各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各不相同,但是亲属拒证权制度却是存在于很多国家的,由其是法治国家,存在即合理,何况是这样普遍的存在呢,因此我国也很有必要建立完善的亲属拒证权制度。另外,其他先进国家和地区的亲属拒证权制度的具体内容,我国可以借鉴之。本文的重中之重是我国亲属拒证权制度的完善,笔者认为要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途径出发,详细规定亲属拒证权。权利的主体是什么,权利内容是什么,权利如何行使,权利的例外是什么,这些都应当事无巨细的规定清楚,以便实践中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