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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已经成为当今时代的主要特征,这其中对世界各国影响力最大的当数经济全球化。金融业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对推动经济全球化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而银行又因其自身的独特性质成为金融业的核心,各国银行业的开放成为了经济全球化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2006年底我国加入WTO时协议确定的金融服务贸易保护期宣告结束,虽然随后我国又争取到了五年的“过渡期”,但是随着国内金融市场国际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金融业的竞争日益加剧,影响我国金融业稳定和安全的因素越来越多,对我国的金融业监管,特别是银行业监管提出了极大的挑战。我国想要保持金融市场的安全和社会经济的稳定,首先要从银行监管法律制度上入手,坚持以风险为主的监管内容,努力提高金融监管的水平,改进监管的方法和手段,不断按照国际准则和新要求,逐步提高监管的透明度,只有这样才能积极应对金融全球化带来的冲击。本文第一部分先对银行业的特殊性质做了简要介绍,然后进一步论述了银行业监管的重要性以及国际公认的银行监管目标,进而确定了本文的写作思路。第二部分从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相关法律制度出发,系统分析了WTO各项协议中与金融服务贸易相关的各项法律原则、规定以及专门针对银行业监管的巴塞尔银行协议的标准和要求;指出全面开放金融市场对我国银行业监管法律体系造成的宏观影响和挑战。第三部分通过对我国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的系统论述,指出了我国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在体制构架和制度内容上存在问题和弊病。第四部分针对上文中发现的缺陷和问题结合国际金融服务贸易法律法规和巴塞尔银行协议的相关要求,从市场准入、业务经营和市场退出三个方面对我国商业银行的法律监管制度提出了完善建议。随着中国的经济已经深深地融入世界经济,我国金融市场的开放度越来越高,国内银行业面临的挑战也越开越多,这一趋势不可逆转。如何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全球化过程变得越发复杂、全球投资与贸易体系日新月异今天,继续保持经济和金融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整个业界需要不断探索的课题。在此,作者仅以自己的一点浅薄认识对金融全球化下我国金融监管法律的完善提出了一些构想,虽然有些还很稚嫩,但希望能够通过本文的创作引起学界和实务界的关注,对我国的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的健全产生一定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