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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监禁制度是在打击重大贪污贿赂犯罪,维护国家工作人员廉洁性的背景下,首次以成文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作出了规定,且在出台后,已有多起司法案例。本文运用了三种研究方法,通过查找国外终身监禁制度的相关资料,了解起源于英美法系的终身监禁概况,在此基础之上,阐述了我国终身监禁出台的必要性:首先,终身监禁制度的出台能够填充死刑与无期徒刑的空间,防止死刑处罚过重,无期徒刑处罚过轻的情况发生,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其次,目前我国终身监禁无救济措施,一旦适用,罪犯将被终身剥夺人身自由,这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有效预防重大贪污受贿犯罪的发生,同时也使得罪犯利用入狱前职务形成的影响力或者“以钱买刑”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落空;再次,终身监禁的增设能够限制死刑适用,是保障人权的体现,与当前国际呼吁保护人权相一致;最后,我国有了终身监禁制度,能够与国际形势接轨,在打击“红色通缉令”重大贪贿罪犯时,域外国家不能再以我国适用死刑为借口拒绝引渡,终身监禁的增设是我国法治的进步。我国学者对终身监禁制度进行研究发现其在实践中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例如从我国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对重大贪贿罪犯适用终身监禁的规定来看,其仅规定在我国刑法分则当中,且适用对象为贪污受贿犯罪,终身监禁属性的争议尚无定论;法官在裁判阶段宣告适用,由此看来法官有自由裁量权,而法官宣告适用终身监禁的标准尚未明确,还有可能会滋生法官腐败问题;随着终身监禁的广泛适用,需要后续的措施保障其实行等多种问题。我国的终身监禁制度毕竟是舶来品,且在适用的起步阶段,该制度是在符合我国国情的特殊情况下设立的,不能照搬国外关于终身监禁制度的理论加以研究,虽然学者对于终身监禁的性质争论也不少,却能够为我国终身监禁制度性质的准确定性提供参考和依据。本文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揭开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面纱。首先,从域外国家和地区对终身监禁的适用及研究现状与我国的终身监禁制度的相关情况作对比。通过对域外国家和地区适用终身监禁的罪名,及达到最低服刑期后重返社会的情况进行研究,列举我国适用终身监禁“第一人”的典型案例和国内著名学者对终身监禁的研究的情况,明确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性质。其次,分别对国外和我国终身监禁制度进行阐述和比较。分析我国终身监禁制度在立法层面、刑罚体系层面、管理层面、服刑人员改造层面、执行层面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最后,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和措施。立法层面上,根据终身监禁适用的动态情况,以立法的形式予以完善,如将终身监禁规定为独立的刑种,扩大适用范围,细化适用对象和适用条件,给终身监禁制度以出口;司法层面上,要对适用终身监禁的罪犯给以出口的条件进行严格审查,以免终身监禁制度被架空;管理层面上,在终身监禁制度未设立救济措施的时候,要加强对罪犯的心理疏导,调动改造的积极性,同时加强相应配套设施的建立,保障终身监禁的施行。以期这些措施对我国终身监禁的适用和完善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