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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逃匿或死亡,在追缴其获得的赃款赃物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出现改变了这一窘境,为进一步挽回国家或被害人的损失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该程序出现至今,取得了很大的成果,对犯罪分子和一些抱有侥幸心理的潜在犯罪者产生了很强的震慑作用。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运行的过程中,虽然立法机关一直在完善相关的法律规范,但是仍然暴露出了许多的问题,尤其是对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保护方面。处于人民检察院对立位置的利害关系人,不但要承担类似于被告人的一些证明责任,且其享有的权利与人民检察院相比也是少之又少。鉴于以上情况,本文以关于利害关系人的法律规定为基础,结合其参与违法所得没收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找出这一程序的问题并加以解决。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为了理清与利害关系人有关的一些基础理论。首先对利害关系人的范围进行清楚的界定,主要包括近亲属、所有权人与共有权人和限制物权人。接着根据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不同对其诉讼地位进行划分,主张所有权或共有权的利害关系人其诉讼地位相当于当事人,主张他物权的利害关系人其诉讼地位类似于民事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另外,从程序正当原则和证明规则两方面,对利害关系人参与该程序的理论基础进行剖析,使其在参与诉讼时享有更充分的保障。第二部分介绍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立法和实践方面的现状。在立法方面,主要从案件的适用范围、违法所得的内涵、公告的形式、证明标准等方面作了介绍。在实践方面,通过对利害关系人参与相关案件的情况和对任润厚、陈西两个典型案例的讲解,对这一程序的适用情况作出说明。第三部分主要讨论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存在哪些与利害关系人相关的问题及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主要包括以下问题:利害关系人的诉讼参与不充分,主要表现在知情权保障不到位和法律援助的缺失;对违法所得等需要没收的财物的认定和采用何种计算方式的问题;证明方面的问题;还有利害关系人救济不足的问题。对于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从从法律规定、利害关系人的法律地位和配套措施几方面进行了阐述。第四部分主要针对第三部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改进的意见。首先,尽可能的保证利害关系人参与到诉讼中,赋予利害关系人审前知情权和有条件的给予法律援助,并保障其程序参与权。其次,在没收对象方面,通过诚实劳动获得的利益收益不宜没收,可以给予一定的罚款;违禁品在裁判时即使已经不是违禁品,也应予以没收。对于违法所得的计算应把犯罪成本排除在外,实行“等额”没收,不足时以“下限”为基础进行没收。再次,在证明方面,对于证明对象,根据对涉案财物的主张来划分是否需要对财务的合法来源进行证明,被司法机关询问过的所有权利害关系人可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并提供刑讯逼供的证据;对于证明责任,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应合理划分利害关系人的证明责任;在证明标准方面,对于犯罪事实与涉案财物之间的关系,人民检察院和利害关系人应采用不同的证明标准。最后,对利害关系人救济权利的完善,包括赋予利害关系人异议权、明确利害关系人的申诉权和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