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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究国际投资仲裁中的投资者合法性期待问题。国际投资仲裁中“投资者合法性期待”理论大致可以表述如下:东道国的某项行为使得投资者依赖于该行为而产生了具有合法性的期待并投资,而东道国未能兑现该等期待造成了投资者的损失,则东道国需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一章对“投资者合法性期待”的概念及发展进行简要介绍,对其在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的使用情况进行统计梳理,同时分析“投资者合法性期待”如何在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得到应用。事实上,“投资者合法性期待”往往被应用于有关国际投资条约的征收条款或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投资争端中。而“投资者合法性期待”在应用于不同情况时所发挥的作用也有所不同。第二章围绕在国际投资仲裁中使用“投资者合法性期待”的正当性展开。论证“投资者合法性期待”在国际投资仲裁中使用的正当性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将保护“投资者合法性期待”解释为国际投资条约条款的内在要求,另一种是将保护“投资者合法性期待”作为法律一般原则。在实践操作中,仲裁庭一般通过第一种方式来证明其使用“投资者合法性期待”的正当性,但笔者认为用第二种方式来论证更为妥当。第三章讨论“投资者合法性期待”的构成要素。“投资者合法性期待”的构成要素包括能够引起“投资者合法性期待”的政府行为、投资者对投资当时东道国行为的依赖以及投资者期待的合法性。在能够引起“投资者合法性期待”的政府行为方面,东道国对投资者做出的陈述与保证、东道国与投资者订立的合同约定以及东道国制定的法律法规都可能引起“投资者合法性期待”,但前提是他们必须分别满足一些不同要求。就投资者期待的合法性方面,仲裁庭同时从主观和客观两个角度考察投资者期待的合理性。在考察投资者期待的客观合法性时,仲裁庭会将一系列客观情况纳入考虑。第四章分析保护“投资者合法性期待”的例外情况。在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东道国可以规避保护“投资者合法性期待”的义务。通过保护“投资者合法性期待”的例外,仲裁庭平衡“投资者合法性期待”与东道国主权、东道国公共利益的关系。研究“投资者合法性期待”对我国政府以及我国赴境外投资者都有较强的现实意义。本文最后将探讨“投资者合法性期待”对我国政府及我国赴境外投资者的启示,并提出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