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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制度作为除血缘和婚姻之外,第三种可产生亲缘关系的方式,历史悠久,源远流长。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由于法律规范的欠缺,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有效保护,直到90年代我国才正式颁布《收养法》,但条款简单宽泛,面对许多实际问题缺乏具体详尽的规定,导致可操作性不强。特别是近几年大规模自然灾害事故频发,产生许多心理受到严重创伤亟待被收养的儿童,这无疑对收养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也使我们更加清楚地看到现行收养法的缺陷以及完善的必要。笔者拟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在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前提下提出要加强对收养人权益的保护,通过对英国、德国、法国等国家和地区的收养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指出我国目前收养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并根据我国现阶段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希望能对我国收养制度的完善提供新的思路,以期获得引玉之效。本文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界定收养的内涵,明晰收养的价值追求,加强对收养人的关注,平衡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利益保护。
第二部分:分析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性要件,分别从收养人条件、被收养人条件和收养同意权三方面入手,采用比较分析方法,指出现行规定的缺憾之处,并提出完善建议。
第三部分:分析收养关系成立的形式性要件,结合国外相关立法,建立试收养期以加强收养前监督;引入不完全收养制度以满足不同的收养需求;将收养补助金纳入收养制度的范畴,给予特殊收养家庭以特殊照顾;建立健全收养后期的持续监督机制。
第四部分:区分收养关系无效与撤销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并提出相应的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