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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在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森林可持续经营的过程中,由于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尚未完善,森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始终难以从根本上得到保障。目前,我国已出现了许多生态保护与农民利益发生冲突的案例,然而,国家法律在这一方面还是空白。这种制度真空给政府有关部门处理此类事件造成了极大的困难。另一方面,有关林权主体在遭到国家的侵权时,也无法寻求法律帮助获得补偿,这种侵权而得不到补偿的现象带来的负面影响对林业发展来说是极具破坏力的,因为它阻碍了社会资本进入林业,同时也容易诱发生产经营者的短期行为。 探索如何合理的保护资源,如何做到资源保护和经济的协调发展,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作为其中的一个微观方面,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部分,它是一个生态、经济、法律的综合体。生态效益补偿制度需要完善的政策和法律框架、适当的法律规范和环境规则才能保障我们对生态服务的需求。 本文以生态学、产权理论、环境经济学、法学理论为基础,分析了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存在和发展;从实践角度分析了建立该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从经济学角度阐述了该制度的资金来源及管理使用;从法律角度探究行为主体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全文包含了以下内容: 首先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建立的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作了简要的介绍,并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有关的一些基本概念做了界定,从而明确研究背景和目标,旨在为我国建立完善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提供政策和法律建议。 其次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理论基础作了详细的阐述。从生态学、生态经济学、法律、可持续发展理论等多角度回答了生态效益补偿的必要性。在全面剖析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必要性的理论基础上,拓展了对其的认识。 最后是本文最重要部分,重点介绍了政府财政支付补偿途径和市场化补偿途径的实践和发展,法律地位的确定,并对我国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法律制度的现状进行评述。详细分析了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现状和问题,并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案,重点论述了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法律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