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遗嘱继承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私有制的形成应运而生的,与法定继承不同,遗嘱继承更多体现的是对遗嘱人个人意志自由的保护,使其处分自身所有的财产可以延伸至死后。近年来遗嘱继承纠纷中“泸州遗赠案”和“杭州遗赠案”等类似案件的出现,应当意识到遗嘱自由也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自由,为防止过度的遗嘱自由割裂遗嘱人与家庭成员的亲情、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逃避应由其本人所尽的家庭扶养义务,应当将遗嘱自由控制在一定限度之内。本文主要运用案例分析和比较研究法,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我国遗嘱自由及其限制的现状分析,对当前我国的遗嘱继承纠纷新情况的特点进行描述,归纳被继承人遗嘱自由与对遗嘱自由的约束这两部分分别在我国现行法中的具体体现。第二部分是对遗嘱自由原则的一般理论探析,从法理依据和现实依据两方面提出限制遗嘱自由的正当理由,并归纳出我国现行法中遗嘱自由及其限制相关规定存在的不足。第三部分是比较法研究,借鉴与参考英美法系国家以及大陆法系国家制度,力求寻找适合我国国情的存在实际操作可行性的措施来约束被继承人随意分配遗产的自由。第四部分是从保护遗嘱人遗嘱自由以及对遗嘱自由的限制两个方面提出立法建议:首先应明确保护遗嘱自由的原则和态度,通过取消公证遗嘱效力具有最高的效力,并新设替补指定制度,以更加全面周到的保护遗嘱人的遗嘱自由;其次,在遗嘱自由的限制方面应当引入公序良俗原则,并增补对剥夺女儿的继承权以及剥夺无劳动能力继承人的继承权的遗嘱部分无效的规定;最后,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特留份制度,对遗嘱自由进行必要限制,减少因遗嘱自由限制规定过于粗放在生活中出现的各种家庭矛盾,保障法律的公平正义,实现保护遗嘱自由与对遗嘱自由进行限制二者之间的衡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