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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上,中国提出了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的承诺,这是一个有约束力的指标,并将写入“十二五”经济发展规划中。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中国需要付出艰苦卓绝的努力和巨大的经济代价。从中期减排的角度考虑,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机制是一种理想的减排机制,该机制不仅在理论上提出了最低成本实现最大减排的方法,更在实践中证明了其减排实效。温室气体区别于一般污染物,温室气体排放权也不同于排污权,在“中国”这一语境下,有必要明确排污权与温室气体排放权的关系,两者都属于排放权,拥有相同的制度内涵和交易原则,但温室气体自身的特征也影响着温室气体排放权的个性特征。从环境容量的双重属性出发,“排放”这一行为具有双重属性,作为环境容量的使用方式,不仅具有义务性,需承担自身造成的成本和损失,更重要的是其自身的权利性。对于发展排放权,应从解决外部性问题的角度入手,赋予“排放”行为权利的外衣,以内化排放造成的负外部性,并最终实现减排。因此,在进行排放权交易的制度设计时,应当注意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关系,不仅要体现权利性,更要保障义务的实现。从环境容量入手,对排放权的法学属性进行考证,权利视野下的环境容量具有有用性和稀缺性,可以量化进而“物”化,应当在法律层面上确定其作为资源属性,国家作为公共资源的托管人,拥有大气环境容量资源的所有权。大气环境容量使用权可以具体体现为温室气体排放权,在私权领域内,将排放配额确定为用益物权,无论从理论还是实际立法层面来说都具有最大的合理性,但在现阶段,短期内确实难以克服其中的理论障碍,因此,选择欧美路线,既不确认排放配额的财产权利性质,只是明确其具体的权利内涵,使其二级市场交易的流动性和透明度不受影响,就完全能保证排放权交易的顺利实施。温室气体的排放权交易中,总量控制与许可制度属于初次分配,涉及国际法主体,国家行政权的行使,以及初次分配制度的替代选择模式——基准线与信用机制等问题。本文从义务角度考察总量控制与许可制度,并与该制度的替代机制进行比较,提出中国排放权交易初次分配的可行之路。在温室气体排放权的二级市场交易阶段,需要构建的是一种市场化的交易,政府在这一阶段应当从直接管理者退居间接调控者位置,减少对排放权交易的干预,本文从权利角度来考察温室气体排放权的二级交易市场,从资源和财产的角度来设计交易制度,以保证市场机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总量范围内实现温室气体排放资源的最佳配置,最终实现减排的同时也不妨碍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