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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陆地区约定夫妻财产制度尚存有一些不足之处,不能更好地适应民众处理婚姻财产关系的需求。本文运用法学、社会学等相关理论对两大法系一些国家约定夫妻财产制立法和我国大陆地区约定夫妻财产制立法进行介绍和评析,透过对两大法系一些国家相关法律制度的深入论证分析,提炼出其优秀立法成果对我国立法有借鉴意义的内容,从而为我国大陆地区约定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思路,以期“淬厉其所本有而新之,采补其所本无而新之。”全文三万三千余字,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约定夫妻财产制之基本理论。此部分分为三个内容。第一是约定夫妻财产制内涵探讨。笔者对夫妻财产约定与婚前财产协议的相同点和不同点进行了分析,赞同约定夫妻财产制下财产契约在性质上是附随于婚姻身份的从契约;第二是从国外和国内两个方面介绍了约定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历史沿革;第三是论述该制度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第二部分,约定夫妻财产制之比较法研究。此部分分为三个内容。首先介绍两大法系一些国家和地区约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概况,包括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要件、实质要件、法律效力、约定选择具体财产制种类和适用约定变更或撤销等;然后简要介绍我国大陆地区约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内容;最后是对国外及我国约定夫妻财产制立法的比较评析,包括约定的形式要件立法、约定的实质要件立法、约定的法律效力立法、约定财产制的立法模式、约定选择具体财产制种类的立法、适用约定变更或撤销的立法等,此为下一部分对我国大陆地区约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完善建议作铺垫。第三部分,我国约定夫妻财产制之立法不足及完善思考。笔者在肯定我国大陆地区约定夫妻财产制立法较之于过去取得的立法成果的基础上,指出现行制度尚存不足。在立法完善思考部分,笔者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理由和建议两个方面进行论述。笔者认为,首先应当在法律条文的排序上,将约定夫妻财产制置于法定夫妻财产制之前;然后再对其他相关具体制度提出完善立法建议,主要有:明确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关系的范围、增设约定选择具体财产制的种类、明确夫妻财产约定的订立时间和生效时间、建立特殊情况夫妻财产约定的代理制度、建立适用民法基本原理保护夫妻一方善意债权人制度、建立夫妻财产约定的无效、撤销、变更和终止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