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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制度在平衡诉权与审判权冲突、保障审判权依法行使、纠正错误裁判、保护社会公益、维护司法公正、保障法律统一等当面有着丰富的法理内涵和实践意义。但在我国现行制度下,检察机关仅能通过抗诉方式参与民事诉讼。虽然民事抗诉制度的正当性可以从宪政框架和政治体制中寻求,但其因制度设计缺陷众多、理论研究薄弱、司法实践存在多方面的问题等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其正当性的质疑,使得检法两机关在实践中产生了诸多磨擦和冲突,严重影响了该制度的顺利运行。而且单一的民事抗诉方式并不能完整实现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使命,当下国有资产流失和公益受损的惨淡现状也需创设和构建新的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方式。因此,有必要借鉴国外研究成果,对民事检察制度进行深入、系统的探讨。本文通过对国内外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制度的比较与分析,在对若干理论问题辨析的基础上,拟超越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别国经验,就我国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方式和范围提出一些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从探讨国际上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两种学说“公益学说”和“干预学说”入手,得出不管何种理论都在法理基础上肯定了该制度正当性的结论。接着通过对目前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理论基础“法律监督权说”的分析,建议对我国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理论基础予以重构,从强调“监督”向强调“公益”过渡,检察机关的角色从“监督者”向“参与者”转换。第二部分考察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历史演进和最新民事诉讼法修订对该制度的影响,着重分析了当前存在的如法律规定不协调、程序设计不健全、检察机关地位不明确、公共利益难以有效保护等问题,同时介绍了目前理论界对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观点并对其进行了评析。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法国、美国、英国、德国、日本及前苏联和俄罗斯等国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制度实践,通过对他们的比较分析得出国外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三个共同点,以寻求可资我国借鉴之处。第四部分从通过权力制约权力、增加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度、弥补我国审级制度缺陷、抵制地方保护主义、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等五方面论述了完善我国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并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论证了完善该制度的可行性。第五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目前的不足,提出了完善我国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制度的几点建议,包括设立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制度,完善我国现行的民事抗诉制度,并指出在我国目前环境下不宜设置检察机关事中参与民事诉讼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