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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令状制度是令状制度的一种表现形式,其基本要求是在刑事侦查阶段引入中立的审查机关,就强制侦查的理由进行司法审查,以判断强制侦查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其本质上通过司法权控制侦查权以保障人权。然而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中并没有确立刑事司法令状制度。出于加强对侦查程序的司法审查,完善监督机制以及保障人权的需要,我国应当吸收西方令状制度的合理内容,并建立相应的保障措施,以维护刑事执法正当性。国外刑事司法令状程序比较完备。我国虽然也存在刑事司法命令,但由于法律文化传统与宪政制度的差别,导致与国外令状制度在内容与原理上存在很大的差异。令状制度起源于英国,到了当今,令状主义制度已作为一条宪法原则在英美法系国家和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得到普遍的确认。其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令状的申请、签发、执行与救济程序。通过总结比较我国学者目前关于令状的定义,对令状制度的概念进行明确:刑事司法令状制度是指在刑事司法过程中执行侦查职能的官员在执行逮捕、搜查、扣押、监听等强制侦查行为时,原则上必须有法官或其它中立的官员签发令状的才能进行的司法制度。刑事司法令状制度存在的正当性依据在于其符合现代法治的要求,具有平衡审前诉讼结构和维护刑事执法正当性的作用。其价值在于能够通过令状的审查与救济程序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并对侦查权力进行规制。英、美是令状制度的起源国,也是最重要的输出国。受历史影响,两国的令状制度在主要方面具有明显的趋同性,但在一些具体问题上仍然存在着分歧。大陆法系国家对令状制度的重视程度明显不如英美国家,但大陆法系国家控制侦查权的手段是多方面的,这为令状制度提供了补充,因此大陆法系国家侦查程序中的人权状况并不比英美国家差,这对我国构建令状制度来说,不无借鉴意义。令状制度并非完美无缺的制度,它在理论和实践当中存在着不足和一定的局限性,也面临着多方面的挑战,传统令状制度在运行过程中面临着诸多问题应当进行反思。我国的侦查权在封闭式的侦查程序中几乎不受任何制约,这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了许多严重后果。我国当前建立令状制度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在我国当前法制框架下,以检察机关为中心,建立检察令状和检察救济制度对侦查权进行监控是完全可行的。因此,建议在立法中吸收西方令状制度的合理内容,并建立相应的令状制度保障措施,以此作为我国侦查程序改革的借鉴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