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如今政府运用允诺的方式进行行政管理、促进与民事主体合作的情形越来越多。同时政府以单方形式作出的、以自设义务为内容的允诺,具有外在形式不统一、内容涵盖领域广等特点。但因政府违反允诺损害相对人利益的纠纷中,以及对政府允诺的理论研究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与争议。如何将政府允诺进行类型化研究,以及如何区分民事性质允诺与行政性质允诺是解决问题与争议的关键。本文从政府允诺的分类出发,按不同的分类标准将政府允诺分为单方允诺与实质双方协议、无条件允诺与附条件允诺、民事性质允诺与行政性质允诺。此外,本文通过对政府允诺案例的实证研究,分别论述政府违反民事性质允诺与行政性质允诺时,在不同情况下承担的不同的民事责任。除了引言和结论之外,本文共包括四个部分。本文第一部分提出目前政府允诺存在现实与理论上的问题。首先,在现实的政府违诺纠纷中存在政府允诺是否属于行政允诺、以及政府违诺应承担何种责任的争议。同时,也存在政府违反非行政允诺但相对人无法救济的情形。其次,在理论上存在民事性质允诺与行政性质允诺如何区分,以及对民事单方允诺应采“契约说”还是“单方行为说”的争议。此外,尽管“行政允诺”的概念及特征在行政法理论上已无太多争议,但目前几乎没有学者对行政允诺以外的政府允诺,进行性质认定及违诺的责任承担的综合分析。本文第二部分,基于对政府允诺案例的实证分析,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对政府允诺进行分类研究。从政府允诺包含单方意思表示还是双方意思表示,分为单方允诺与实质双方协议;从政府允诺是否附条件分为附条件允诺与无条件允诺;从政府允诺的性质分为民事性质允诺与行政性质允诺。本文第三部分,讨论政府违反民事允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本文以民事单方允诺采“单方行为说”为前提,认为政府违反实质双方协议与对特定相对人作出的允诺时,应承担违约责任;若政府违诺行为属于违反诚实信用义务的,且该允诺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况下,政府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政府违反对公众作出的允诺,应承担违反单方允诺的损失赔偿责任。本文第四部分,提出在特定情况下政府违反行政允诺可能承担职务侵权民事责任的思考。政府违反行政允诺并造成相对人损失时,由于行政允诺是政府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职务行为,故政府负有履行行政允诺的作为义务。因此,政府违诺行为即是职务侵权行为。具体来说,当政府违诺行为属于行政不当行为的情况下,或违诺行为违法但相对人无法通过行政法律规范进行救济时,可以通过《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追究其职务侵权民事责任。本文最后是对全文内容的总结,再次明晰各类政府允诺的认定要素,并梳理政府违反各类允诺承担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