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权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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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论述:首先,通过对负担行为(Verflichtungsgeschaft)、处分行为(Verfugungsgeschaft)性质的认定、无权处分和相关制度的比较分析,加深了对无权处分概念的理解.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就他人的权的所为的处分行为利的所为的处分行为标的所为的处分行为.其次,文章对无权处分的立法例之利弊进行了比较分析.无权处分的立法模式从大的方面可分为两种:非以物权行为理论为基础的立法模式,其中包括:债权意思主义和公示对抗主义、公示要件主义、交付主义;以物权行为理论为基础的立法模式.从而得出:以德国民法典和中国台湾地区民法为代表的物权意思主义,以物权行为理论为基础,构建了无权处分的科学的交易安全保护机制.再次,通过对中国有关无权处分效力的主要学说的评析,说明《合同法》第51条系采效力待定说而非无效说.最后,围绕着对《合同法》第51条的理解,进一步探讨了无权处分制度的正确适用以及立法模式的选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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