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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的法律制度中,侵权是一种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不法行为”(wrong),加害人须对受害者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的是民事赔偿。在人的生活中,侵权案件比比皆是:动手打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出售有瑕疵的产品而给他人造成伤害等。有一些侵权行为虽然没有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但是其侵权诉因也是成立的,例如诽谤、毁坏他人的名誉等。从过错的角度看,侵权行为可分为以下几种:故意的侵权行为、过失的侵权行为和严格责任导致的侵权行为。侵权法保护以下三种利益:(1)人身安全及人身自由;(2)精神及其它无形利益,如个人隐私或名誉;(3)经济利益。总之,被告给原告人身或其财产造成伤害是侵权,原告可得到合理的补偿,其中包括对原告在经济上和精神上损失的补偿。 从历史看,最初的美国侵权法只注重对受害人的经济利益损失进行补偿。早在13—14世纪,英国普通法中就有所谓的“毁损名誉”之诉。近几十年来的司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有了很大的变化,美国法逐渐重视人格权的保护,各级法院发布了大量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在国内和国际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在近代侵权法中,英美法在精神损害行为法上树立了一项判例法原则:造成非财产损害的同时需造成生理损害,以此原则断定法定损害是否存在。所以法律上,那些无法用金钱衡量的精神损害即使属于损害,也是“寄生”的。这使精神损害赔偿是处于不明确的状态。在传统做法中,人格利益是附属于人身利益的损害来确认的,它仅被看作是由身体损害而造成的精神痛苦。 后来,随着人身权逐渐受到重视,在人身伤害的侵权案例中,法院对受害者精神损害方面的赔偿要求也给予了支持。由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例外情况越来越多,法院放弃了只将精神损害赔偿作为附带诉因的做法,对受害者提出的单纯性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给予支持。它首先出现在因故意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中,后来在过失案件中也出现了单纯性的精神损害赔偿。不过,美国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主要发展于因故意和过失引起的人身伤害案件中。 本文将上述两类精神损害作为研究对象,通过案例来阐述美国侵权法律制度中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和做法。 法院在处理因故意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时,比较严格:被告必须有主观 】;的故意以及粗暴和极端的行为,而且实际发生在原告身上的粕神损古必须是 严重的,原告J能得到精神损害赔偿。另外,被告故意给第三人造成的精神损害, 如。二人的赔偿要求也可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洗在处理因过失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时,倾向十将此类粘D心卜Z。不 作是因恐惧而引起的,也是现在一些适用原则的特点。因侵权法是州立法,各州 所采取的做法不同,主要有以下4种:*)被告因过失未送死亡电报通知或送铅 了,给原告造成精神损害,原告可以得到精神损害赔偿。这同样适用于遗体处理 不当引起的诉讼。p)一些州仍适用“碰撞原则”(impac ru饲,该原则的真斤价值 在于为被告提供了证明没有因过失伤害别人的机会。*有些州对此类案件的证 据有很严格的要求:须有因精神损害而引起的、客观存在的病症为案件的证掘。 (4厂‘生理损害后果原则”(p吵****。**quen。esM*是多数个适用的原则,原告只 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严重的精神损害实际发生,就可得到精神损害赔偿。 在处理因过失给第三人造成精神损害的案件时,一些法院适用危险区原则 (zone of danger或 for one’s sel0,而另一些法院适用 Dillon规贝(foreseeability test 可预见性检验卜如受害人受到严重的伤害或死亡,原告与家人共同享受生活的 权利(loss of consortim)以及享受生活乐趣的权禾(loss of e…oyment of life)受至了 侵害,这些也是精神损害,原告可以得到赔偿。对于死者的精神损害赔偿,则适 用各州的成文法中的不正当死亡(—*g山ide劝N和生存法律规定*u—Iv尔 statutes) 某一特定事件或因接触有毒物质致使原告担心自己的身体健康,山是 精神损害,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比较慎重。 本文归纳了美国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以及20世纪80年代美国侵权法改革 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影响和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方面的做法。 此外,通过对美国侵权法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研究,对照我国民法的有关规 定,就此方面的立法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在我国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方仰, 本人认为判例能给法官以感性的认识,并可以借鉴美国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所 采用最高限额的做法,根据我国的国情,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不超过国家卜年度职 厂年平均11资的2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