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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行业,视频网站经营者与屏蔽广告技术方就屏蔽行为的竞争正当性产生诸多纠纷。由于不同类型的屏蔽行为涉及商业模式、消费者利益以及技术创新等多方面价值与考量因素,法院在判断正当性时存在难度。司法实践中,2018年以前我国法院普遍形成“竞争关系-商业模式-商业道德”的裁判逻辑。但随后的“腾讯诉世界星辉案”等案中,都一定程度上注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性,摒弃考量传统裁判要素的思维,通过“社会总福利”等法益保护视角判定行为的正当性。至此,传统侵权裁判范式受到挑战,值得理论关注与跟进。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前提下,视频广告屏蔽行为的判断基准就在于是否存在“正当性”,不同于侵权要件的平行关系,屏蔽行为虽然在事实层面影响视频网站的商业模式,但基于二分法视角,在正当性层面仍然需要对多元法益进行衡量才能确定其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本文第一章确立对论证该类行为“正当性”的裁判路径予以关注。在梳理剖析典型案例、提炼新型裁判范式的变化基础上,本文第二章将其分为传统民事侵权裁判路径与新型多元法益衡量路径,并对二者从功能、方法、认知三个维度进行界分。本文第三章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理论对传统判定路径进行解构,并检视其缺漏。首先,“竞争关系”并不是竞争法界定的必然前提,尤其是在互联网领域体现更为明显,司法适用出现过度扩张。其次,将“商业模式”作为静态利益进行保护,暴露出传统范式的“家长主义”,存在不符合理论要求的思维偏差。而我国保护“商业模式”的范式则忽略了对该领域的整体状态、发展节奏与消费者及社会利益的全面考量,也不符合全球竞争法裁判的价值共识。此外,运用类似“绝对权利”保护的侵权裁判模式从而判断“商业道德”的司法实践,都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益保护目标与谦抑性特征。第四章则对新型多元法益衡量路径进行理论研究,论证新型路径在价值上遵守竞争法的基本原理,基于动态竞争观回归到“行为法”的属性进行案件审理。在裁判技术上,运用利益衡量重塑裁判路径的思路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考量多重法益的立法内涵相契合,从各主体利益中提炼利益诉求,运用比例原则和客观经济判断标准实现各类规范命题的位序排列。因此,第五章就该类案件的司法裁判优化方案而言,提出在理念上回归并坚定秉持竞争法对竞争市场的审慎态度,在操作上综合考量技术发展和消费者自主选择等社会本位的核心利益,从而形成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理论内涵的裁判路径与实践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