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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十几年来,关于刑罚改革的讨论国内外都已经形成相当大的规模。刑罚轻缓化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刑事政策的发展趋势。如何使我国刑罚改革跟上世界刑事法的发展潮流,同时又结合我国具体实际国情特点,使刑罚改革的理论探讨显得更具现实意义,这就需要寻找一个可行的突破口,经济犯罪的轻刑化的讨论由此应运而生,并已成为我国刑法理论界研究的重要课题。经济犯罪所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其犯罪形态也极为复杂,且对于国计民生与整个经济制度有相当大的危害,因此针对经济犯罪的特性,物质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刑事法必然因应社会结构的变迁而变化;而刑事法变化的方向取决于刑法的基本原则:刑罚权的配置和运作是主动的,但刑法应当保持谦抑的品格。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国门向外进一步开放和国内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将会出现越来越多的新型经济犯罪,这就要求刑法具有前瞻性,针对经济犯罪的特性完善刑法规范,在维护刑法的效益的同时,为我国的经济环境提供一个安定、稳固、纯洁的环境。刑法是一把“双刃剑”,具有极其严厉的效果,而市场经济的基本的特征是经济自由、公平竞争、诚实信用,正确、适度的运用刑法对不法经济行为进行规治,就会积极有效的惩治经济犯罪,保障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反之,则会违反经济自由原则,造成对市场经济的过度干涉,压抑市场竞争自由和市场活力。笔者选择经济犯罪的轻刑化这一论题,目的在于提出合理可行的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建议,以求完善刑法对经济犯罪的规治效用。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综合运用系统分析、比较分析的方法进行论证,提出我国现行经济刑法立法模式属于厉而不严,并结合我国经济犯罪特点进行分析得出结论,在对经济犯罪的刑法适用性问题上,必须坚持经济自由原则,以最小的刑事司法资源投入换取最大的保护社会经济秩序和惩罚犯罪的效果。文章还提出了经济犯罪的轻刑化思路的实施离不开严密经济刑事法网;立法上需要减少经济犯罪中的死刑罪名;在经济犯罪的刑罚模式方面,从立法层面对经济刑法中罚金刑和资格刑对经济犯罪的特殊功能做了论述;最后对经济刑法的立法模式由‘厉而不严’转向‘严而不厉’的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