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济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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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目我在于探讨司法救济权在中国的宪法确认和实现保障问题,以期在中国确立起司法救济的核心地位,公正形象,从而增强中国的人权保障实效,预防和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文章在用对比分析、实证分析的方法研究了国内外司法救济权的宪法确认和实现保障情况后,得出了以下四项研究成果:第一,提出了比较科学的司法救济权概念。司法救济权是指公民在认为自己的宪法权利和法律权利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时,或面临刑事指控时,享有的要求法院启动审判程序、予以公正审理、作出公正裁判的权利。包括诉诸法院的权利和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两大内容。它属于基本人权范畴,是应有权利,更应是宪法权利,是公民用来启动审判程序,救济实体人权的程序基本权。第二,我国宪法应当确认司法救济权。《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世界人权公约早已把司法救济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加以确认。现代文明、法治国家都把司法救济权作为公民享有的一项宪法权利加以了确认。已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提出了建设法治国家、政治文明、和谐社会目标,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入宪的中国没有理由把司法救济权拒于宪法之外。第三,我国应采用明示的方式在宪法中完整地确认司法救济权。国外宪法确认司法救济权的方式主要有默示、明示和其他三种方式。默示方式是指宪法本身没有专门的条款明示司法救济权,司法救济权是从宪法的相关条款中推导出来的,或者司法救济权的主要内容由宪法(或宪法性法律)的相关条款加以规定(如美国);明示方式是指宪法中不仅有专门的条款明示司法救济权,而且还有条款规定司法救济权的主要内容(如日本);其他方式是指司法救济权既不是由宪法条文明确规定,也不能从有关条文中推导出来,而是通过宪法判例和赋予《公约》直接法律效力的方式加以确认(如法国)。我国是成文宪法国家,不存在宪法判例制度,也不习惯推导,因此,我国宪法应采用明示的方式完整地确认司法救济权。第四,为了保障司法救济权的充分实现,我国应改革现行的司法体制,三大普通诉讼制度,建构宪法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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