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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是指存在以下几种经营模式的建筑企业:第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建筑企业;第二,在本省范围内跨地级行政区域经营的建筑企业;第三,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经营的建筑企业。在全面“营改增”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背景下,在国家税务总局一系列“减税降费”的税收政策指引下,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的税负依旧不轻,税收政策对建筑企业的调控作用依旧微弱,存在一系列不利于建筑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问题。建筑业是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对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十分重要,税收政策对建筑企业特别是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的调控和引导很有必要。纵观“营改增”之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的税收实践,现有的税收政策存在不少问题,对其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具有一定的紧迫性。为此,本文对“我国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税收政策问题”进行专门研究,期望能给国家相关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提供一定的参考。本文的理论基础包括税收分配理论和政府干预理论。按照重要性原则,本文对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现有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三大税种的政策进行了总结。增值税政策具体包括预缴增值税政策和申报增值税政策,企业所得税政策具体包括“总公司+分公司”模式和“总公司+项目部”模式下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个人所得税政策具体包括经营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结合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的特点,本文对各税种政策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增值税政策的问题主要是预缴税款政策不合理导致异地预缴的税款不能及时被抵扣或者存在重复预缴增值税的问题,不同项目部的税收征管权归属于不同的税务机关导致不同项目所在地的预缴税款不能相互抵减,内部授权政策推动了地区间的税源争夺导致企业的纳税成本增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问题主要是汇总纳税政策的税款分配方法不合理容易导致税收与税源的背离,汇总纳税政策缺乏对总机构的约束导致税款分配结果容易受到总机构的操控,异地项目部预缴政策适用范围过窄导致不同经营组织形式下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差异大;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问题主要是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税法界定不明确、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税法界定不明确导致企业多缴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政策对农民工工资的适用性差导致农民工工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增加企业纳税成本。在“简政减税降负”的思想和三大税收原则的指导下,本文提出了完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增值税政策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政策、扩大异地项目部预缴政策的适用范围、明确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还有工资薪金所得的税法界定、对农民工工资个人所得税统一实行核定征收的税收政策建议,另外,本文还提出了三项促进政策落实的配套措施,具体包括调整增值税留抵税款的退税机制、构建跨地区企业所得税分配协调机制和建立健全进城务工人员社保征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