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证伪之维——行政诉讼证明理论与制度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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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是诉讼的核心,而诉讼证明则处于诉讼领域重中之中的位置,可以说,诉讼证明理论是法学研究中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不过这一饶有兴趣的研究领域却在证实逻辑主导下固步自封,在理论层面上很难形成新的飞跃。如果对诉讼证明过程进行证伪性分析则将为该领域的研究注入新的活力,本文的讨论即从突破原来诉讼证明中的证实认识论出发,对传统诉讼证明理论与行政诉讼证明制度进行证伪性研究。 从理论上看,证实逻辑长期占据着传统诉讼证明理论的主导地位,证伪主义从挑战其确定性承诺出发,将诉讼证明置于一种‘模糊科学”的位置,积极寻求案件真实程度的概率最大化揭示。在颠覆传统诉讼证明理论之后,本文提出必须以“证伪主义”为核心重构现代诉讼证明的认识论基础,建立以追求裁判事实的可接受性为基点,以证据可接受性判断为标准,以证伪主义为主、证实主义为辅的认识论指导下的现代诉讼证明理论。 用证伪理论审视行政诉讼证明制度可以发现,证实逻辑主导下的行政诉讼证明制度存在许多制度缺位和制度错位,这些缺陷障碍了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因此,行政诉讼证据证明制度也迫切需要进行改进。而改革诉讼证明制度应当首重证据证明理论的深入研究,因为制度重构不能只重视功能改良,而应更加关注该制度的理论支撑问题。在制度建构过程中,本文始终以证伪主义认识论为逻辑主线,通过科学哲学、逻辑学、语义学等学科的研究成果与法学问题的结合,广泛采用案例研究和比较研究的方法,提出了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重构性构想,认为:证明责任应当分配给“提出可证伪事实的一方”;由于证明标准不是一个证实性标准,而是一个证伪性标准,应当根据这一特征,建立多层次的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制度;非法证据是一种“不可接受之伪”,应当在诉讼中予以绝对排除。值得一提的是,上述三大诉讼证明制度绝非笔者随心所欲的“发明”,而是诉讼证明理论证伪性研究的制度性“发现”。 循着这一研究路径,本文的写作结构也可以被划分为两篇:上篇为“理论篇”,集中论述了证伪逻辑对传统诉讼证明理论的颠覆,以及对行政诉讼证据理论重构性影响;下篇为“制度篇”,分别介绍了证伪逻辑在行政诉讼证明过程中举证、质证与认证等几个关键性环节的体现,具体地考察了证伪逻辑下的行政诉讼证明责任、证明标准和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并在此基础之上提出相应的制度性构想。这些制度构想力图与抽象的证伪主义哲学认识论相符合,解决了证伪主义在司法实践中“由谁来证伪”,“证伪到什么程度”和‘什么是应证之伪”的三大难题。 将证伪逻辑贯穿于行政诉讼证明理论与制度分析之始终是本文区别于其它相关论文的最大特点,也是本文的最大创新。也许对这一新型研究路径的探索将为诉讼证明理论研究开辟出一条崭新的道路,也为理性的行政诉讼证明制度建立扫清理论上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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