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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一直是我国法律保护的对象之一,他们具有不同于成年人的群体特性,为了防止社会不良环境对他们的侵蚀,必须有效地运用各种方法保护未成年的权利。然而,面对未成年人犯罪率逐年上升的今天,对于未成年犯罪人来说,如何保护他们的利益,如何使其真正悔过,接受教育改造,重树自信,回归社会,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因此,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利益,以挽救、教育、帮扶为目的,使其身心健康发展。各个国家普遍引入了社会调查制度,这无疑使法官在定罪量刑的时候,能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人格因素,深入剖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从而适当量刑,给予针对性的教育帮助工作,有效的防止其再次犯罪。在未成年犯罪问题日益严重的形势下,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不仅可以给理论界和实务界很多有价值理念的启发,而且可以在明确问题的基础上探索完善之策。之所以选择该论文题目是源于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的实习经历,每天面对众多青少年的案子,同时也是初次接触社会调查这一制度,让人从内心深处感觉到了该制度实施的必要性。随着实习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对该制度的认识也逐渐深化,而不是仅仅停留在表面。当然,在此之间,在理清了该制度在实践中的具体做法的基础上,也认真总结了实践经验,看到了一些不足。论文分为四部分:首先,论述未成年犯罪人社会调查制度的概念、基本内容、理论依据和意义,以求读者简明地了解该制度的基本情况和创建该制度的重要性。其次,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为:青岛市中院)未成年犯罪人社会调查制度为例,阐述其在实践中的具体做法,总结经验并指出不足。再次,对青岛市中院在实践中的不足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最后,总结地方实践的经验,立足本国实际,对完善我国未成年犯罪人社会调查制度提出构想。在该论文的写作过程中,尽可能的搜集了近5年来对未成年人犯罪人社会调查的相关数据,针对这些数据加以分析;自己亲身体验走访、调查未成年犯罪人相关情况;此外通过与老法官们沟通,进一步认识该制度的创立与发展,从而更好的了解这一制度的实施。该论文写作的主要创新点是以青岛市中院未成年犯罪人社会调查制度为例,结合其具体的实践情况,总结经验,指出不足,并对青岛市中院在实践中的不足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最后以点带面,立足我国实际,对该制度在我国的实施进行分析,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未成年犯罪人社会调查制度的措施,真正做到既有理论,又有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