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Investor-State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简称为ISDS机制)是国际投资协定或包含投资章节贸易协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允许投资者绕过东道国自身法律体系直接就东道国违反条约甚至合同义务提起国际仲裁,旨在促使投资争端解决从政治化迈向法律化,其在解决跨国企业财产征收、资金流转等问题上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全球化进一步深入与投资自由化趋势不断增强,世界范围内外商投资总量快速上升,私人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端逐渐增多,ISDS机制在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纠纷的过程中日益暴露出其内在缺陷,如仲裁裁决不一致、仲裁员缺乏独立性与公正性、监督纠错机制缺失等,造成投资者滥诉、投资者私人利益与东道国公共利益保护失衡等问题愈发凸显。因此,国际社会试图对ISDS机制进行改革和重构,欧盟与加拿大通过签订区域性协定对此做出大胆尝试。欧盟与加拿大于2016年10月达成《欧盟-加拿大综合经济与贸易协定》(Comprehensive Economic and Trade Agreement Between the EU and Canada,以下简称CETA),其在投资章节对ISDS机制进行了重大调整,改变传统ISDS机制以临时仲裁制度为基础对案件一裁终局的做法,构建了一套全新的由常设投资法庭与上诉庭组成的投资法院制度,并在实体和程序上作出一系列改革,在完善ISDS机制、增强裁决一致性、规范投资者诉权、加强东道国规制权保护等方面做出大胆尝试。在国际社会激烈讨论如何改革ISDS机制之际,CETA的这一重大改革引人瞩目,代表了ISDS规则发展的新动向。由于欧盟与加拿大在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地位及规则话语权,CETA所建立的投资规则在实体及程序上的创新对未来投资规则的演进将产生重要影响。鉴于此,本文以CETA投资章节中的ISDS规则为研究对象,比较并分析其内容及特点,通过与其他国际投资协定中ISDS规则的比较探讨其存在的遗留问题,以期探析出其对未来ISDS规则发展的可能影响,从而对完善中国ISDS规则提出若干建议。本文将从以下四个部分对CETA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进行研究:第一部分是CETA与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基本理论。通过探讨CETA的产生及特点并分析其重要作用的基础上,从整体上对CETA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内容进行考察。第二部分是CETA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规则剖析。通过对CETA在投资法庭制度、上诉机制、协商与调解制度等实体与程序规则的深入剖析的基础上并对其创新进行评价。第三部分是CETA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缺陷。尽管CETA对传统ISDS机制存在的问题提供了针对性的改革措施,但并不意味着这一改革方案就是完美无缺的,应当对其可能动摇投资法院制度合理性与可行性的问题予以重视。本部分通过与TTIP、TPP、NAFTA中的ISDS规则比较,探析其在上诉机制规则设计、投资法庭机制、东道国规制权保护等方面存在的不足与遗留缺陷。第四部分是CETA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对中国的启示。中国作为双向投资大国,未来将面临越来越多的投资争端,如何完善中国ISDS规则体系应该是关注的重点。本文结合中国所签订的国际投资协定中ISDS规则的不足,通过借鉴与参考CETA,对中国在国家规制权保护、上诉机制建立等方面保持何种立场提出笔者见解,并对中国在签订国际投资协定以及升级现有协定时ISDS规则具体如何设计提出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