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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是能够感知快乐与痛苦的生命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态文明意识的觉醒,人类已经逐步认识到动物的特殊性及其多重价值,动物保护理论也因此得以从哲学、伦理学领域向法学领域延伸,法律制度的跟进对于动物保护尤为重要。我国动物保护立法长期将重心放在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之上,忽略了其他动物在我国的生存现状。正因如此,我国动物保护相关立法不成体系而且位阶偏低,这种“粗放”的立法现状对动物保护范围有限、保护力度不足,亦制约了我国疾病防控治疗、国际贸易壁垒破除、生态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的推进,因而须另辟更为合理、可行和有效的立法进路。动物保护立法首先需要解决“如何对待动物”的观念认知问题。近年来,理论界先后形成了以动物权利观为主导的“动物主体论”和以动物福利观为主导的“动物客体论”。结合我国国情来看,前者显然过于激进,其所蕴含的“非人类中心主义”思想,“主客体一体化”的法律认知结构,以及与之相关的法律主体扩张理论,与我国传统观念相去甚远,难以植入我国动物保护的立法实践;后者则略显保守,其虽贴近我国现行的动物保护主要立法价值取向,但仅将动物作为普通财产对待的立法路径,在实践中则充分暴露出其于动物保护力度之不足。正是基于动物客体论应该升华而又不至于拔高到动物主体论的境地,目前有必要形成以确立动物“特殊物”法律地位为导向的动物保护制度建设路径,如此既契合现代社会生态伦理下动物福利理论发展趋向,又能够为我国当下动物保护立法的进一步推进提供合理可行的路向。就中国的动物保护立法而言,首先应将“动物作为‘特殊物’予以善待”作为一项法律原则贯穿于我国动物保护立法体系,在我国的相关基本法律中明确动物“特殊物”的法律地位。在此基础上制定专门的“动物保护法”,区分野生动物、农场动物、实验动物、工作动物、伴侣动物等不同种类的动物,“分轨立法”,制定对其加以保护的相关配套制度。此外,针对现阶段较为紧迫的“细化野生动物保护立法”、“惩处虐待虐杀动物行为”、“城市宠物饲养管理”问题,应给予优先级处理,以此构筑起中国特色的动物保护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