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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的世纪里,文化产业被誉为“骄子产业”,文化产业的发展对一个国家的经济、政治、社会以及国家的整体价值观有着重要的意义。在发达国家,文化产业不仅在发展速度上超过了传统产业,而且在产业发展规模上已经成为国家的支柱型产业。同时,文化作为一种生产力,是一个国家综合实力中软实力的重要内容之一,肩负着国家文化安全的重担。在我国,将文化作为产业来发展的时间较短,文化产业的产值还达不到支柱型产业的标准,发展潜力巨大。但近些年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在GDP的贡献率中连续增长,已接近3%。当下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制环境不完善、不健全已经成为阻碍我国文化产业取得长足发展的障碍。从现有的文化产业法律法规来看,文化产业法律体系远未形成,一些文化产业领域的立法严重滞后,不能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相适应,不能和市场经济秩序法律法规相衔接,不能和国际规则相接轨等问题凸出。对于一个本来发展不足的产业而言,这样的法律环境已经严重制约了文化产业的跨越式发展,也影响着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以及国家的文化安全。加强我国文化产业立法,完善文化产业法律体系,保护正在发展、成长中的文化产业,进而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任务已经迫在眉睫。本文开篇阐述加强文化产业立法保护的国际、国内必要性。文化产业是一国综合国力的重要表征之一,关系着国家的文化安全,特别是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笔者通过整理我国近十年的文化产业产值数据和占GDP的比重,分析和展望了文化产业的发展趋势。紧接着分析我国文化产业立法保护的现状和不足,在现状部分系统梳理了我国文化产业立法的历史演进和以我国文化产业法律体系的效力层次为轴线,对我国文化产业的立法概况进行了论述。在此基础上,指出我国文化产业立法保护的不足,文化产业体系不完善、缺少系统性,立法滞后、盲点多,立法的效力层次低,在各部门立法的过程中存在“部门利益法制化”的情形,现行的文化产业法律不能和市场经济法律法规以及国际规则相接轨等问题,并对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了探析。与此同时,参照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等文化产业立法保护发达国家的各自不同的成功经验,提出可供我国借鉴的立法建议。通过以上分析和论述,本文最后提出完善我国文化产业立法保护的具体对策建议,首先阐明我国文化产业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如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原则、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原则、开放型适度保护原则等。其次辨析了文化产业立法应处理好文化产业立法和文化产业政策、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知识产权保护和文化资源共享、引进国外先进文化和保护民族文化等几组关系。进而提出文化产业立法要与现有法律法规相协调、提高立法层次、尽快制定一些亟需的基本法律法规和立法要与国际规则相接轨等建议,本文重点阐述了我国文化产业的法律体系应包括的主体法、经营行为法、宏观调控法和权益保障法等内容。当然,由于水平所限,文章肯定有不足之处,文化产业立法大量的是地方性法规,本文未能梳理和分析这些地方立法,从这些地方性法规中寻找到可以上升为国家法律的成熟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