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人侵权共同诉讼形态的确立标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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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人侵权纠纷的主体为复数以上且案件事实复杂,能囊括多主体与不同法律关系构成的共同诉讼较之传统一对一的单独诉讼更具合理性与高效性,更能满足实践需求。在民事诉讼中,以何种识别标准确立合理的共同诉讼形态对于多数人侵权纠纷化解具有重要作用。在审理多数人侵权纠纷案件时,大部分法院均采用合并审理方式,在诉讼形态适用上往往是陷入在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形态两者之间徘徊,同一案件事实可能会适用不同的诉讼形态。尤其是面对数个法律基础关系不同的请求权而案件事实有牵连却需要合并审理的多数人侵权纠纷,必要共同诉讼因其独特价值优势存在泛化适用趋势,多数人侵权共同诉讼形态确定总体缺乏一定规范性指引。分析当前现状不难发现,多数人侵权共同诉讼形态确立的难点本质是识别标准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以诉讼标的同一或同种类作为共同诉讼类型化标准,将共同诉讼形态区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由于诉讼标的识别标准本身具有抽象性和僵化性,面对复杂多数人侵权纠纷,实务中虽有法院在裁判中贯彻了规范层面的诉讼标的识别标准,但更多法院在裁判中以避免裁判矛盾、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或者跳过识别标准直接适用共同诉讼形态。实践中存在的困境表明我国现有共同诉讼形态识别标准难以与多数人侵权共同诉讼形态相衔接。本文着重分析了单独以诉讼标的为识别标准面临的困境,其概念本身就具有抽象与复杂性,实践中也难以将多数人侵权责任的实体效力与程序法功能价值有序衔接起来,且诉讼标的论在我国适用中也存在较多困境。立足于我国立法和司法现状,遂转换视角,主张以“判决合一确定”识别标准更能精准指导我国多数人侵权共同诉讼形态的确立。以判决合一确定标准兼顾实体法和程序法双重因子,构成动态开放体系。同时能够将诉讼标的融入其中,在实践中更具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基于此标准又提出一些重构多数人侵权共同诉讼的设想,包括识别路径、共同诉讼形态三分法、合一确定的程序规则等。最后,再通过对合一确定标准下多数人侵权共同诉讼形态具体确定效果予以检视,充分表明,合一确定标准既能兼顾实体法权利义务关系,也能保障程序价值实现。充分发挥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的应有价值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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