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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5年国务院印发《关于积极推行“互联网+”行动指导意见》至今,我国的数字产业仍处于野蛮发展中。因企业法人间数据纠纷摩擦不断,个人信息和隐私侵权事件层出不穷,学界讨论也从立法保护个人信息转向促进企业法人间数据的流通,由此可观,数据治理从单一角度逐步发展为在政府、企业、产业、公民之间的协同治理。2020年互联网将加速向传统行业的渗透,朝着以互联网衍生出的新技术为基础设施和实现工具的经济新形态发展,数据治理还处在法律疲软、侵权严重、监管乏力的尴尬境地之中,首当其冲地对数据确权提出了紧迫要求。企业法人数据财产确权具有独特的价值和深远的意义。第一,在立法层面设立此权利,能为企业法人数据资产化提供法律依据,能推动数据平台建设,促进数据合法合规流通,也能拓宽数据侵权救济途径,保障数据主体相关权利;第二,企业法人数据财产权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亦有帮助,个人信息侵权的源头在企业,公民对数据的控制能力薄弱,从源头治理企业法人数据有助于保护个人信息和公民隐私;第三,企业法人数据关乎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和《加州消费者隐私法》(CCPA)对全球数据法案持续产生影响,中国目前在数据规则的布局上还未成型,仍有机会出现影响全球的数据法案,在全球化视野下占据主动地位;第四,数据权的难产囿于现存民法体系,数据权利内容错综复杂,人格性权益始终成为承认数据权利的绊脚石,从企业法人数据的财产性出发确立企业法人数据财产权,更能为现有民法体系所接纳,从而积极的推动数据权的发展。基于此,论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数据出发,厘清“数据”、“大数据”、“信息”、“个人信息”、“企业法人数据”概念的内涵,从不同角度观察企业法人数据,发现企业法人数据的财产性价值,为后文数据权利化做好铺垫。第二部分论述企业法人数据的权利化问题,一方面对法律的缺陷和现实需要展开论述,另一方面从财产权理论、功利主义理论和法律经济学理论证成企业法人数据财产权,由于企业法人数据财产权的权利属性具有相当多的学术观点,诸如存在“物权说”、“知识产权说”、“商业秘密说”、“新型财产权说”等,所以需要在民法体系中对企业法人数据财产权进行定位,并进一步就权利化可能路径进行阐释。第三部分阐述了企业法人数据财产权的主体、客体、权利的取得和权利的内容。企业法人对其拥有和控制的具有资产性质的数据享有企业法人数据财产权,企业法人数据财产权是绝对权,参照所有权项下的四项基本权能进行设计,权能的行使受到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个人信息等的限制。第四部分对企业法人数据财产权的具体限制展开论述,主要从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个人信息保护三个维度展开。兼顾国家主权、社会治理,尊重个人自决权和人格尊严,力求在各方利益中找到最大公约数,探索企业法人数据财产权的最大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