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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节目模板是一个系列的节目中所包含的共同元素,是一个节目的制作框架,不仅包括该节目的核心创意思想,还包括为了表达核心创意而设计的技术性、艺术性、商业性要素的总和。电视节目模板决定着一个电视节目的特质,也决定着一个电视节目的市场价值和经济回报,具有重大的价值。在国际市场上,电视节目模板的交易也已经形成了一个宏大的产业,然而由于法律保护的缺失,电视节目模板的交易和使用中的大量纠纷无法得到有效解决。电视节目模板凝聚着创作者的智慧和汗水,创作者对其应该享有所有权,不能任凭他人剽窃。然而,在电视节目模板的法律保护问题上,理论和实务方面均存在着一些尚未解决的难题和困境。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为电视节目模板寻求法律保护的案例,但我国的现行法律在电视节目模板的保护方面是一片空白:著作权法没有将电视节目模板列入其保护客体;反不正当竞争法因为自身的立法缺陷而不具有可操作性,对于电视节目制作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规制;合同法只能有效规制缔约双方主体,对广大电视节目模板的复制者和使用者没有约束力。面对种种法律保护的困境,一些电视产业强国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以法院裁判的形式为电视节目模板提供个案保护、成立保护电视节目模板的自律组织等。笔者详细分析了电视节目模板遭到任意复制所带来的经济和法律问题,认为将电视节目模板纳入到法律的保护范围,有利于维护电视制作及传播领域的公平竞争环境,有利于激励电视行业的不断创新和进步,有利于整个电视行业的长足发展。在具体的法律保护路径上,本文探寻了各相关法律对电视节目模板提供保护的可行性和正当性,提出应该建立以著作权法为主导、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合同法为补充的保护模式。基于电视节目模板与戏剧作品的相似性,笔者认为将电视节目模板纳入作品范围,继而得到著作权的保护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反不正当竞争法若根据其立法目的而进行适当的修改,也能为电视节目模板提供兜底性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