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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是中国历史上森林破坏最严重的时期,至民国初已经达到了相当严重的地步。晚清以来,在西方法制思潮的冲击下,留学西方的学者们陆续回国后,带来了西方林业建设的新思想,将先进的林业科学理论引入中国,结合本土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发展中国林业的主张。学者们的呼吁引起了政治家们的高度重视。民国初期,全国掀起了林政高潮,林业法制建设全面开展,林业法律法规纷纷出台。在这样的背景下,全国各省也陆续开展林业法制建设,森林资源已经极其匮乏的广东也不例外,如火如荼的开展林业法制建设,开始了依法治林时代。
民国17年(1928年),广东省政府出台了本省首部森林法规——《广东省暂行森林法规》,内容包括六章六十二条,具有划时代性的意义。该法在内容方面很多都是直接借鉴于国外,在立法技术上也存在着诸多不足,因此,民国19年(1930年)省政府以该法内容欠妥明令将其撤销。接着,省政府继续加强林业立法。至民国末期,广东先后出台了三十余部林业法规,内容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法律制度。在森林所有权法律制度方面,秉承国家森林法精神进一步确定本省森林分为省有、公有和私有。为了鼓励造林,在激励褒扬法律制度上对民众从事造林事宜实施奖励;同时也对在工作上确有成绩的林务人员实施奖励;对造林种苗实施补助。在育苗领荒造林法律制度方面,积极推动苗圃建设;鼓励民众承领荒山荒地造林;积极营造乡村林,对私有荒地实施强制造林,积极开展植树节造林运动,实施公路绿化植树,创建生产合作社造林,等等。在林业保护法律制度方面,重点实施森林防火救灾;设置林警和护林机构;禁止狩猎;对违反犯罪行为实行惩罚制裁;在某些县基层,政府官员还沿用传统习俗建立碑刻以警示护林。在林政管理方面,林业行政机构和事业机构不断创建和更迭,为指导林业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民国时期,广东这些法律制度的实施曾取得一定效果,造了不少林;但由于立法技术、政府执法、民众法制观念、乱砍滥伐和战争重大祸害等因素,林业法律制度的施行受阻,整个民国时期的林业建设依然不振。
研究该时期广东的林业法律制度,对于当前广东乃至全国开展依法治林、推动林业建设无疑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